墮胎權爭奪戰的歷史
墮胎權爭奪戰的歷史
邱清萍
墮胎權的問題在過去五、六十年一直是美國社會文化戰(culture war)的核心議題,也是導致政黨兩極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媒體洩露消息,指最高法院擬於六月任期結束前推翻1973年通過的 Roe v. Wade(羅伊案),且對密西西比州的一個墮胎案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作出裁決,將判決墮胎權交還給各州的立法機關。
對幾十年來努力不懈反對墮胎權的人來說,這似乎是令人雀躍的好消息,但洩露的舉動也使人擔憂,威脅著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使它成為黨爭的政治工具。背後支持墮胎權者有可能發動抗議行動,對大法官施加壓力,企圖改變最後的裁決,而且展開新一輪的政治鬥爭。
墮胎權爭自古已有。今謹摘譯史得福.提摩太(Tim Stafford)的文章 ”The Abortion Wars: What Most Christians Don’t know” 作一簡介 1。
初期教會所處的羅馬帝國,墮胎殺嬰很普遍,胎兒和孩子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更沒有權利可言,全在乎能否為父輩家庭和國家帶來好處,偶然也會考慮生母的需要,而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份。
當時基督徒看法就很不一樣。《十二使徒遺訓》(Didach)是主後第二世紀一份文獻,概括基督徒的信仰和實踐,其中宣告說:「不可以墮胎/毀滅方式來謀殺一個孩子。」早期教父如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特土良(Tertullian)、耶柔米(Jerome)、大巴西流(Basil the Great) 和安波羅修(Ambrose) 都表明反對墮胎。特土良在他的作品 Apology 裡說:「阻止胎兒誕生不過是殺人的快捷方法;無論是出生前或出生後,奪走一條性命就是殺人;果實已存在種子裡,未發展完整的人也是人。」他們認為生命是從受精卵成胎就開始。
羅馬皇帝君士坦丁使基督教合法化後,父親殺害兒女是犯法的,而墮胎者會受謀殺或誤殺罪的刑罰,這都寫進了國家的憲法,也塑造了民間反墮胎的共識,在歐洲一直維持到中世紀,甚至近代。
奧古斯丁、阿奎那、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甚至巴爾特、潘霍華等神學家都一致立場鮮明,認為墮胎是神所不喜悅的罪行。古時對生命何時開始也有爭議,有些教會領袖採納亞里士多德的論點,認為胎兒在40天之前尚未成形(unformed),把他墮掉不算殺人。但一般都認為無論甚麼階段,在發展或生長中的胎兒是有生命的,不應該毀掉。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容許治療性墮胎(therapeutic abortion),若經過醫生診斷,胎兒繼續生長會威脅母親的生命,則只好放棄胎兒。
以前沒有懷孕測試的科技,早期美國根據英國普通法案(common law)認為在母親覺得胎動(quickening)後墮胎為非法,但這樣主觀的根據如何立法?一直到1821年康捏狄格州(Connecticut)成為第一個頒佈反墮胎法例的州郡,但其他州郡仍然未能建立及執行類似法例。
1840年後美國墮胎數字開始飊升,一來因工業革命帶來城市商業化,墮胎成了謀利的生意;家庭生活也產生劇變,生育率大幅下降,由1800至1900年一個世紀裡,減少了一半。以前墮胎者多是未婚者用來解決婚外懷孕的問題,後來也包括已婚者以墮胎作為節育的途徑。
當時除了教會人士外,社會中也不乏反墮胎的聲音。在1847年成立的醫生聯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甚至以此為旗幟,要求立法禁止墮胎。而《紐約時報》也經常登載一些反對墮胎的文章,對一些「推銷」墮胎的商家作深入的調查和報導,Madame Restell是當時聲名浪藉的商家,曾被起訴,她卻在上庭之前自殺了,《時報》標題為”一個罪犯生命的結束”。
另一顯著聲音來自第一波女權運動者,很多是敬虔的基督徒,如史丹頓.伊利沙伯(Elizabeth Cady Stanton)和安東尼.蘇姍(Susan B. Anthony)。在她們所辦的週刊中,曾登載一篇文章指墮胎為「恐怖的殺嬰罪行」。她們認為單單立法反墮胎不夠,要從根源問題幫助女性脫苦海。她們指出很多女人墮胎是迫於無奈,以前女人處於弱勢,既無經濟能力,也無社會地位和聲音,成為男人情慾的犧牲品後,墮胎往往是為男人遮醜,而墮胎後身心靈的痛苦交集,卻要女人一生來承受。
直至十九世紀末,反墮胎基本上是美國社會的常態。廿世紀初,在美國所有的州郡,墮胎在法律上是重罪。有些州准許下列情況可墮胎:母親性命有危險、女子被強姦或因亂倫而懷孕。
漸漸墮胎的數字再次攀升,到了1930年,每年由有執照醫生施行的墮胎個案估計達八十萬宗。其中的原因很多,比較影響深遠的是墮胎法例的變更,例如把母親的精神情緒狀況也放在墮胎考慮的範圍,給醫生更大空間去決定誰可以墮胎。胎兒生命神聖的問題不再受重視,更關注的是母親個人的安危、需要、意願和權利。1921年,辛格.瑪嘉烈(Margaret Sanger)成立了「美國節育聯盟」(American Birth Control League),到1942年,改名為「美國計劃生育聯盟」(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主要為孕婦提供墮胎。
自從1960年代開始,第二波婦權運動大力鼓吹孕婦在受孕任何階段都有權利要求墮胎,即所謂abortion on demand,甚至取消以胎兒在母體外有生存能力(viability)作為禁止墮胎的考量。婦權運動已遠遠偏離初衷,走向極端。所提倡的性解放導致很多人陷入不負責任的性關係,走上損害自我及家庭的歧路2。
這些走向都影響1973年最高法院通過的羅伊(Roe v. Wade)法案,指美國憲章第十四條保障婦女有選擇墮胎的自由,過程中曾討論,卻不能確定胎兒甚麼時候可算是人,而受憲法的保護。為了保障各州有權利保護「有人潛質的生命」,法院將懷孕分成三個階段,每階段十二週。第一階段只要有合法醫生及安全保障,政府不能阻止墮胎;第二階段政府可以孕婦健康為理由管制墮胎;第三階段政府可以胎兒有生命的潛質而禁止墮胎,除非母親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引發羅伊案是德州達拉斯市居民麥哥偉.娜瑪(Norma McCorvey)懷了第三個孩子,報說被人強姦,要求墮胎,卻不獲准,結果被一些支持墮胎合法化人士認為是挑戰德州墮胎法的時機,娜瑪用了偽名Jane Roe告上法庭,而地區檢察官偉亨利(Henry Wade)代表政府,過程及結果在此不覆述。
娜瑪來自破碎的家庭,而自己成長的過程也很坎坷,性生活也很混亂,第一個孩子由母親與繼父照顧,第二個交領養機構,第三個墮胎不成,她後來承認當時報說被強姦是謊言。1973年法案通過後,娜瑪在墮胎診所工作,聲援墮胎合法。
1990年初,一個反墮胎機構Operation Rescue 遷入診所隔鄰。起初娜瑪與OR 負責人 Flip Benham彼此為仇,後來竟然可以平靜地交流,而她也漸漸明白支持墮胎是甚麼一回事,良知甦醒,後悔莫及,尋求神的饒恕,後來成為天主教徒,開始為反墮胎效力。那是1998年,直至2017年離世。離世後,坊間出現一部有關她墮胎前後的電影,其中指出她臨死之前說自己曾被「收買」,為反墮胎背書。此時,曾為她施洗及22年來一直引導她成長的伯方.佛蘭克神父(Father Frank Pavone)卻出來澄清,說娜瑪臨終那一天,女兒替她聯繫上他,在電話中娜瑪促請神父為推翻羅伊法案繼續努力3。
羅伊法案還有兩點耐人尋味的事實,例如當時的原告律師是一位只有廿六歲的律師Sarah Weddington,而判決此案的七位大法官全是男性。
羅伊案會否被推翻?答案在今年(2022)六月底或七月初可揭曉。若推翻了,是否從此墮胎在美國是非法的?威廉士.但以理(Daniel K. Williams)認為反對和支持兩方可能有許多不合實情的期望4。
新法例不過將判決墮胎權交還給各州的立法機關,而各州的反應有時相差很大。那些傾向反墮胎的州郡一向有嚴厲的條件使墮胎者望而生畏,因此在過去無論是墮胎的人數,或有合法執照的醫生,及診所的數量都較少。不過,羅伊案若被推翻仍然是好消息,會使其他州反墮胎者更容易推動立法。
另一方面,來「支持墮胎的州郡」尋求墮胎者人數會增加,而且那些透過國際網上訂購,使用墮胎丸的人也會增加。支持墮胎者指出若羅伊案推翻,墮胎孕婦會受懲罰,或挺而走險的非法墮胎和死亡率會增加等恐懼都不見得有根據,事實上「反對墮胎者」正在盡力為想墮胎的婦女提供各方面的幫助與服務。
政治和法律都有它們的限制。更重要是:認定每個生命都有神的形像(創一26-27),要尊重和愛護生命(詩一三九13-18、出廿12-14),無論是胎兒或母親的生命,要盡最大的能力兩者兼顧。墮胎的議題錯綜複雜,包括了道德信仰、社會、政治、法律、醫療等各方面的考量,不能一刀切就分成對立的兩派。我們要效法耶穌,不要訴諸暴力,要愛鄰如己,一方面學習以愛心說真理,另一方面要為無力照顧出生嬰兒的母親提供更多的援助與支持。
註腳:
1 Stafford, Tim. “The Abortion Wars: What Most Christians Don’t Know,” Christianity Today (October 6, 1989).
2 Callahan, Sidney. “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In On Moral Medicine. 3rd ed. Edited by M. Therese Lysaught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2.
3 Ciancio, Susan. “Her Story: Norma McCorvey of Roe v. Wade,” Accessed from Human Life International, https://www.hli.org/resources/norma-mccorvey/, ( August 28, 2020).
4 Williams, Daniel K. “What Will the Reversal of Roe v. Wade Really Mean? Five False Expectations,” Accessed from The Patheos, www.patheos.com, (May 31, 2022).
跨越「墮胎權」爭奪戰
跨越「墮胎權」爭奪戰
邱清萍
五十年來,墮胎議題有如戰場,支持與反對兩極化,還把宗教與世俗、共和黨與民主黨也拉扯進來,成了對立的兩大陣營。正如亨寧爵.但(Dan Henninger) 曾說:「沒有任何公眾政策像墮胎權那樣分化社會大眾,這無疑是美國的第二次內戰」1。
卡莫西.查理(Charles C. Camosy) 從歷史反思及調查數據指出,只有少部份的美國人(14%)是兩極化,大多數人對胎兒的生命保留,和母親的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考量。墮胎的議題錯綜複雜,包括了道德信仰、社會、政治、法律、醫療等各方面的考量,因此不能一刀切就分成對立的兩派2。公共宗教研究中心(Public Religion Research Institute )在 2011年的調查中發現:十個美國人有七個說以「傾向母親有選擇權利」(prochoice)來形容自己的立場是不錯和非常貼切的,而同時有三份之二的人卻以「傾向胎兒有生存權利」(prolife)來形容自己的立場。這種重疊的立場認同說明人們對墮胎權問題有很多混亂、含糊不清的認知。
其實關顧胎兒生命的合法性,和母親的安全與保護是同樣的重要,應同時兼顧,卡莫西在他書中提出的「母親並產前嬰兒保護法」(the Mother and Prenatal Child Protection Act)有詳盡的探索。
胎兒生命的合法性和保護胎兒的道德責任
假如生下來的嬰兒是應受法律保護的生命個體,則尚未生下來的胎兒也必然是同樣的生命個體,沒有理由不受律法的保護。有人會理論說:胎兒在「不能獨立生存」(viability)之前,不能算是人,所以沒有受律法保護的權利,而且據此來界定可墮胎的週期。這個理論是1973年的羅伊案(Roe v. Wade)的核心理據,卻漏洞百出。
假若「不能獨立生存」是衡量的標準,那麼生下來的嬰兒、靠機器維持生命的病人、不能自理的老人,身體殘障或智障的人都不能獨立生存,難道都不算是人嗎?也有人以「能感到痛」作為衡量標準,那麼白老鼠也可算是人。獨立生存的能力還受種族、性別、科技及出生在文明或落後國家等因素影響,不是可靠的標準。聖經的教導和人的良知都指明:愈不能獨立生存的人,愈需要加倍的愛護,因為人受造有神的尊貴形象,這基本的價值不受任何形體的缺憾所影響。
我們的用詞在這節骨眼上非常重要。到底應用「胎兒」或是「未出生的孩子」呢?有些人以為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份,所以母親有權利隨意支配。卡莫西在紐約的Fordham 大學教授社會倫理學,他根據科學指出,未出生的孩子保有異於母體獨特的人體組織(body tissue)和基因結構,母體除了提供能源和一個生存環境,也會放出一種抗體,保護著胎兒,免得他被當作「異類」而被白血球攻擊。另外,早產兒雖不在母體,仍然可以在生育實驗室受培育,生命得到發展和成長,証明他不只是母體的一部份而已3。
中國習俗一向認為嬰兒一生下來就是一歲,過第一次生日就是兩歲,孩子在母胎的日子正是他生命重要的開端,這很符合幾位聖經人物的經歷,如耶利米(一5)、以賽亞(四十九5)、施洗約翰(路一15)、保羅(加一15)等都曾在書中提說「未出母胎,已蒙神揀選,被分別為聖」,最重要當然是馬利亞因聖靈感孕而生下耶穌(路一42;太一20-23)。
未出生的孩子在母胎能看、能聽、能感覺痛;現在手機還有應用程序(app)幫助父母聽見胎兒的心在跳動,孕母能感到胎兒用腳在踢,為胎兒播放音樂等;臉書或推特都能清楚顯示胎兒動靜的畫面。由此可見,若有人仍否認母體內的胎是應受法律保護人的生命個體,明顯就是故意無視科學、科技所提供的証據,和為父為母的實體經驗。
很多人不肯承認胎兒是有血有肉的人,是因為這與母親的權利有抵觸。有些已有兒女的父母想墮胎就說那只是個胚胎,墮掉沒關係;但對想要留下的胎兒則稱為嬰兒-未出生的孩子,是自己的骨肉。這種矛盾很普遍,因此瞭解和兼顧母親的安全與需要,提供保護與支持很重要,使母親可以放心把孩子帶到世界來。
母親與婦女權利
有些人以為立法支持墮胎權是造益婦女,因為非法墮胎實在太危險了。然而,據CDC 2020年11月27日一份婦女墮胎死亡統計報告,由1973至2017年45年裡,可追蹤的墮胎死亡519個案,合法墮胎而死的婦女佔86.1%,非法墮胎而死的婦女佔11% 4 ,可見合法墮胎也不安全。墮胎還帶來婦女身體及心理上很多短期及長期的後遺症。
有調查顯示美國64% 的墮胎個案是在被逼和壓力之下進行的,壓力(可能加上暴力)來自男友、性伴侶、父母、丈夫、僱主、性侵犯者、人口販賣受害者、賣淫行業者等,有孕婦甚至被迫走頭無路,以自殺來尋求出路。另外,65%墮過胎的婦女都有後遺症5。
很多人都以為爭取墮胎權是女權主義的戰利品。卡娜含.示妮(Sidney Callahan)是專門研究生物倫理的凱斯汀中心(The Hastings Center)的一位優秀的學者,也是一位女權主義者,她卻支持「胎兒生存權利」。她這樣說:「使女人與自己的孩子對立起來,〔有你無我、有我無你〕,無疑是侮辱人的道德良知,在心理與政治方面帶來極具破壞性的後果」6 。
她認為女性在男權社會一向無權操控自己的身體,有些人為了爭取平等,要與男性的性自由看齊,可是男人不會受孕,女性要看齊就要掌控自己的身體,爭取權利不讓胎兒成為自己追求快樂的障礙。所謂障礙可能是因懷孕生育而承受生活的壓力和不方便,也可能是影響學業的完成,或事業的成就,甚至是不能享受性生活。支持墮胎的女權主義者將男性性行為模式照搬過來,其實是使男性得益,而使女性受害。7
卡娜含還成立一個組織,名叫”Feminist for Life “(「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推動保護胎兒生存的權利。她指出那些爭取墮胎權的女權主義者其實是違背和出賣了真正的女權主義精神。她在文章《墮胎與性: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一文裡提出她的論點。
她指出女權運動在十九世紀發靱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衛弱勢的女性,她們被視為男性的產業,男人可隨己意擁有或拋棄;母親若視胎兒為個人產業,而隨意墮掉,就是不公地對待一群弱勢,不能為自己發聲的群體,重覆男性的錯誤。女權主義者既堅拒男性侵略性及破壞性的行為,就不要將這種行為重演在胎兒身上。人權運動基本上相信人有天賦、不可剝削的權利。我們保衛了自己的人權,為何要剝削別人(胎兒)的人權呢?8
她認為「按需要墮胎」(Abortion on demand) 一直被看作是對男性不負責任的性行為的一種矯正,事實更助長這樣的行為,因為不需要為後果負責任。胎兒被看作是障礙,不除不快。懷孕本來是女人給予生命的能力和權利,卻被輕視看作是缺憾或一場疾病。我們需要一種新的、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恢復女權主義的初衷。9
社會的經濟命脉和結構長久以來都由男性主導,而他們沒有受孕的經驗,因此不能感同身受對女性生育這麼重要的環節提供充足的支持,反讓婦女覺得生育是對她們的經濟生活及社會活動不利,於是要掌控她們的胎兒,以便和男性看齊。
兼顧母親與胎兒需要的良策
我們應尋求能兼顧母親需要和胎兒生存的良策。例如提供有薪產假,男女同工同酬,不因女性分娩而剝奪她們同等的工作機會和待遇。提供照顧幼兒的津貼,舒緩受孕母親產後在經濟和心理方面的壓力。
領養是一個很好的途徑,據「美國領養網絡」( US Adoption Network)估計全國有一至兩百萬對夫婦在等候領養孩子,可惜美國每年約一百萬墮胎個案中,只有4% 願意將自己無法生養的兒女送交領養機構,讓願意愛護他們的夫婦來照顧撫養他們。以前生母不能與領養的家庭聯繫,現在可以有某種程度的接觸,例如收到信或照片,知道孩子成長的情況等,即所謂的「開放式領養」(open adoption)。
法定監護(Legal guardianship)是另一個可行的途徑,在生母暫時未能妥為照顧孩子之前,為孩子預備一個安全穩妥的居所和照顧服務。根據「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解釋:父母在特殊困境下可以找一位可靠的合法監護人,給予對方某種合法權利,在生活、教育及管教方面照顧孩子。親生父母仍然有權在孩子生活中負某種責任,保持親子關係,影響孩子健康地成長。
「孕婦危機中心」(Crisis Pregnancy Centers)提供孕婦產前產後各種的服務,包括輔導、找住所、嬰兒所需用品、法律與經濟援助等,使孕婦覺得不需要墮胎,生育兒女也一樣有好日子過,全美約有三千多間這樣的中心。
要幫助人類下一代在出生前及出生後都能安全健康地成長,母愛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困難時刻,母愛不但能超越律法的限制,也超越個人身體及心理的限制,甚至甘願為孩子放下個人的福祉。
總結
墮胎權的問題在過去五十年一直是美國社會文化戰(culture war)的核心議題,也常陷在兩極化的爭端中,而兩極化背後主要的推手是有個人野心的政客及以謀利為前提的傳媒。讓我們改以天國胸懷,為人類家庭謀幸福,跨越墮胎權爭奪戰,不讓胎兒或母親成為爭奪戰的犧牲品。
參考:
1 Henning, Dan. “The Editorial”, Wall Street Journal, May 15, 2013.
2 Camosy, Charles C. Beyond the Abortion Wars—A Way Forward for A New Generati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5.
3 Camosy, ibid.
4 CDC Abortion Surveillance report (Table 14).
5 Dammann, Susan. “Forced Abortion in America,” Accessed from Heartbeat International, www.heartbeatinternational.org/forced-abortions-in-america (April 2014).
6 Callahan, Sidney. “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In On Moral Medicine. 3rd ed. Edited by M. Therese Lysaught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2.
7 Callahan, ibid.
8 Callahan, ibid.
9 Callahan, ibid.
從剩女到貴女
從剩女到貴女
邱清萍
四哥清泰要我寫這篇稿,起初我有點猶豫。一來因為最近很忙,更重要原因是單身的掙扎好像是很遙遠的事,已經很久沒有想這個問題了。也許一個人過了四十仍然單身,就只好「認命」(一笑!)《時代雜誌》有一篇文章的作者說:一個女人到了四十歲仍然單身,被恐怖份子襲擊的可能性大過結婚的機會。
年輕的時候,常有人問:「你想過結婚嗎?」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提問。有出於好奇的—‘女大當嫁,你不焦急嗎 ?’’你的條件不錯,為何仍然待字閨中?’有出於愛心關懷的—‘人總得找個伴,病了老了誰來照顧你?’林林總總,我照單全收,因為我也焦急,也不明白,有時也害怕,我最終會成為老姑婆嗎?
剩女的不自在
「剩女」的感覺的確不好受,有「不被選中」的意味。在以男人為中心的社會,婚姻習俗以男人為主位來考量,女性是「被揀選」來滿足男人的需要。加上不明文的規定,男人「下娶」,選擇比自己條件低的女子為妻,包括身高、年歲、教育和能力;而女人必須「上嫁」,嫁給(如果有選擇的話)條件比自己好的男人。這樣一來,男子可選擇的對象比女子多很多,而教育程度愈高(甚至在屬靈道路上愈有追求)的女子,結婚的機會就會愈低。
偏偏我喜歡讀書,廿多歲的時候就為了出洋讀書,拒絕了兩位弟兄的追求。後來在教會生活及神學院的學習中,發現姊妹若熱心事奉,擔任領袖的角色,很可能會嚇跑弟兄。我出來全職事奉時,已差不多卅歲,心裡有數,結婚的機會微乎其微。
快衝過「死線」(deadline)而仍然孤身一人,當時的我感到「內外夾攻」。裡面有薄霧籠罩的孤單感,外面有推推拉拉的「群眾壓力」。
英國廣播公司幾年前在網頁上以「中國剩女現象」為題,登載以下一段話(2013.3.15),頗能道出剩女的惶恐:
單身並不可怕, 可怕的是身後那一大群, 虎視眈眈, 挖空心思, 窮盡心機,
想要你結束單身生活的人。
「身後那一大群」,可以演譯為社會的壓力—"你再不結婚,就會永遠失去幸福的機會,也將被擠到社會的邊緣"。無論是父母的擔憂,或社交圈子的白眼,甚至政府為了提升「人口素質」而作出的宣傳策略,最終目的就是要你相信單身是倒霉可怕的。人,非要結婚不可!
生命漸漸成熟後,我才明白這些「身後一大群」所施加的「壓力」大多數出於好意,沒有惡意的。例如參加婚禮,慶賀新人的同時,興高采烈的朋友希望身邊單身的你也得到同樣的祝福,就會不假思索的說:「甚麼時候請吃喜酒啊?」。這些都是無傷大雅的,大可以帶著調笑的口吻回答說:「等你介紹啊」。
比社會壓力更可怕的是顧影自憐的孤單,單身者因為沒有長相廝守的配偶,在教會又缺乏合適的團契,時間彈性大,很容易染上工作狂,而忽略關係的培養。為了逃避「身後的一大群」,往往連一些普通社交場合也不參加,結果愈來愈被動封閉。
最可怕的孤單來自內心的自我貶抑,自覺比已婚者矮了一截,有缺憾,是二等公民;別人未必這樣看,是個人自卑感作怪。這自卑情結不解開,與人相處就有許多的猜疑,容易受傷或傷人,無法與人建立正常健康的關係,結果就倍覺孤單。一個人能歡然從主接受自己的身份,才能從容與人交往,付出真情,建立有意義的關係。
調整了心境,處境就容易處理,別人的目光與評語不再顯得重要。原來生命的幸福與豐盛不在乎結婚或單身,乃是在基督裡。成長的過程讓我明白,單身可以是一個尊貴的選擇。
獨身的選擇
單身與結婚都是人生過程的一種狀況,單身是相對結婚而言,單身有可能結婚,而結了婚也可能再度單身。而獨身卻是有意識地為了一個有價值的目標而作出的抉擇。
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0-12節指出三種單身的原因:先天(生理原因)、後天的際遇(如意外或生活環境所導致)、第三種是為天國的緣故而獨身。前兩種原因是被動的,因此使人感到無奈。第三種「為天國緣故」而單身是主動的,是為了一個有意義的目標而作出的選擇,因此是尊貴和喜樂的。甚至前兩種處境中的單身者仍可以選擇第三種的心態,化無奈為有意義的獨身生活。就算覺得沒有結婚的選擇,仍有為「天國」過單身生活的選擇,好好運用自由與時間,金錢與恩賜。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提到獨身時說:「沒有娶妻(或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32-35節)。他繼續指出「叫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38節)、「若常守節更有福氣」(40節)。很可惜歷來教會的教導都跳過這一段,以致很多單身的基督徒不認識有這樣的一個選擇,反而常覺得自己是二等公民。
為天國緣故獨身就是把本來要給肉身家庭的愛貢獻給神的國度、神的教會—專心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神創造亞當時說:「獨居不好」,於是設立了婚姻。然而婚姻在墮落的世界裡會遇到很多艱難,保羅說:「不結婚也好」。結婚或不結婚,都為天國貢獻自己,人生就會美好。
過去四十多年的事奉,我體驗了獨身的美好。除了廿多年奉養父母,基本上,神感動來了,門開了,就進去,沒有後顧之憂,也無須考慮「順服丈夫」的問題。
事奉的挑戰
可是在事奉上仍然要面對因性別所帶來的障礙。教會的文化傳統為姊妹事奉鎖定了許多禁區,特別在教導、講道與領導方面,使許多姊妹不敢運用神所交託的恩賜,不必要地限制了姊妹人盡其才,浪費了神國的資源。
記得在我事奉的初期(1978年左右),曾參予編輯《中信月刊》的文稿,其中有幾篇是唐佑之牧師的作品,呼籲教會不要限制姊妹人盡其才,要全方位開放事奉的機會。我當時初出茅蘆,又從未對有關經文作深入的研究,便對他的立場提出異議,他當時的反應很冷淡,(跟不知自己無知的人有甚麼好談呢?)現在回顧,還感到羞慚。
從無知到領悟,竟然經過漫長的廿年!1997年,我與劉秀嫻、吳淑儀合著《還我伊甸的豐榮—從聖經、歷史和社會問題探討婦女的身份與角色》,由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出版(註)。我們請了唐佑之牧師寫序,畢竟他是我啟「矇」的老師。廿年裡,我有機會在北美不同的教會講道與教導,接觸許多姊妹,單身或已婚的,聽見了她們的心聲,與她們同流淚同歎息,也同盼望有一天北美華人教會能百花齊放,不論男女,都能按神的呼召與栽培,各盡所能,為天國效力。
為了這個盼望,我們與一群女傳道同工成立了「基督豐榮團契」,我們是教會裡面「稀有的動物」,感覺需要彼此取暖,一同耕耘。十多年來,我們支持灰心的同工,為她們打氣;也繼續以神的話教導弟兄姊妹,呼籲教會重新塑造男女同工同盟的新文化。2012年我十多年來擔任顧問的「樂城教會」為我按牧,這是一個事奉的肯定,我盼望未來更多福音派教會能按立女教牧。
也許有一天,我被邀請教導姊妹人盡其才的課題,我會猶豫一下,覺得這已經是「老掉牙」的問題,還需要講嗎?或像楊牧谷牧師在《還我》一書的「跋」中所言:為甚麼到了廿一世紀,還需要解釋這麼簡單又自然的問題?希望那一天早日降臨。
(註)要訂購此書,可上「中信書室」網頁ccmbookroom.org,電子版可上「基督豐榮團契」網頁ficfellowship.org/books.html
教會也有(#ChurchToo)?
教會也有(#ChurchToo)?
邱清萍
「#我也有」(#MeToo)這個運動把許多人內心傷痛的故事從多年密封的箱底挖了出來,「我」的故事變成了「我們」的故事。不再懼怕和孤單,因為許多人已經站了出來;不再感覺羞恥,因為該羞恥的是騷擾和侵犯她們的人;不再沉默,因為沉默等於默許惡行繼續發生,繼續傷害無辜的人。
不再沉默,因為沉默等於默許惡行繼續發生,繼續傷害無辜的人。
這個運動也激發了「#教會也有」(#ChurchToo)的風潮,許多人在推特上把在教會身受的傷害說了出來,有人指出在教會求助無門,因領袖不知道如何幫助;若肇事者是領袖問題更複雜,知情的人佯作不見,不去處理;或是包庇犯案的領袖,尤其一些有恩賜、對教會有貢獻的領袖。他們關心教會和領袖的名聲,多過關心和保護受害的人。他們不信受害者的申訴,甚至認為她在說謊(註一),甚至懷疑是她在引誘對方,或至少是「共犯」;就算有証據,也要求她「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還引經據典勸她要原諒對方。結果草率了事,對侵犯者沒有採取任何要求悔改及懲誡的行動,對教會整體也沒有清楚的交待。
社會有性騷擾及性侵犯的事,教會也有?不但有,而且愈來愈普遍,社會性泛濫的風氣也影響了教會。兒童和青少年人較易受傷害,很需要保護;同工之間、教牧與信徒之間、在家訪與輔導過程裡、團契或營會裡,甚至在使用教會電腦上都有可能發生。若發生在教牧與信徒之間,留下的傷害最深,因為教牧蒙召,就是要牧養羊群,保護他們;他們是神的代言人,以身教言教帶領信徒。然而無論白人教會或華人教會,前人或現代的,都有領袖犯罪,使人扼腕歎息的例子(註二)。很多人因為不能接受領袖的軟弱,而不願正視問題,結果讓更多人受害。等到事情真相大白時,他們問:怎麼會這樣?
教會怎麼會這樣?
因為基督徒不相信這樣的事會發生在教會,不相信是因為沒有全面去理解聖經的教導。聖經教導我們要彼此相愛,教會生活要聖潔,領袖要以身作則。但聖經也不避諱把神子民的罪孽和領袖的軟弱,以及神的管教都公諸於世,目的是讓人認識神的公義和憐憫,也叫我們得到警惕,敬畏神,過敬虔的生活。
神在教會設立的領袖,理當信任,配合他們的引導。保羅也教導信徒要敬奉、格外尊重和順服領袖(提前五17;帖前五12;來十三17),在常態下這些都是信徒對領袖應有的表現,也是主所喜悅的。然而,保羅在提前五19教導有關「控告長老」的事該如何處理,指出領袖也是人,也會犯罪或犯錯。教會有責任盡早及謹慎地去處理。「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証就不要收。」問題不在「控告」—指出領袖的錯,乃在有沒有充份的証據及超過一個人以上的見証人。
納粹集中營倖存者埃利·維瑟爾(Elie Wiesel)說:「使受害者受傷最深的不是害人者的殘酷,乃是旁觀者的沉默」。
廿年前,一位十七歲的姊妹,在教會團契聚會後,由青年牧師送她回家,沒想到他卻把車子駛到黑暗的樹林,對她做了醜事,事後很後悔,向她求饒,又求她不要告訴任何人。可是回去後他若無其事,甚至在週末主持一個「真愛可以等待」的聚會,呼籲年青人要貞潔。可憐這位姊妹內心受盡羞愧、恐懼、忿怒和內疚的煎熬,最終向另一牧師哭訴,誰知他不但沒有給她安慰,卻說:「你不是也有錯嗎?」然後吩咐她要保密。她更痛苦了,終於在小組中說了出來,事情曝光,教會只好叫青年牧師離職,還為他舉辦了一個歡送會。可是對她這受害者卻甚麼都沒有做。這位青年牧師今天已是一大教會的牧師,卻因當年和教會都沒有按公義及智慧處理此事,這位姊妹受「#我也是」運動的鼓勵,抖出此事,在《紐約時報》登了出來,當年的傷明顯至今仍未得醫治。
納粹集中營倖存者埃利·維瑟爾(Elie Wiesel)說:「使受害者受傷最深的不是害人者的殘酷,乃是旁觀者的沉默」。
那麼,教會該怎麼預防,發生了又該怎樣處理?
一、會眾方面
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人大部份是女性,包括年青人及成年人,所以姊妹自己該有防範的意識和警覺,也要有及時處理的智慧。若姊妹與男同工或弟兄見面,當避免兩人單獨在家或在教會辦公室,儘可能有其他人在附近。姊妹有家庭、婚姻或情緒問題,最好是找同性的領袖幫助。但很多教會沒有女傳道,若師母在外面有專職,還要照顧家庭,就不一定有時間及能力幫助,教會也沒有女執事或長老。這是清一色男性領導層的弊端:姊妹的需要被忽略,不被瞭解,也不被看重。出事的時候,領袖因為都是男性,不能體諒姊妹的痛苦,免不了本能地保護侵犯人的弟兄,對姊妹所受的傷害,就像耶利米書六14所說的:「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
出事的時候,領袖因為都是男性,不能體諒姊妹的痛苦,免不了本能地保護侵犯人的弟兄,對姊妹所受的傷害,就像耶利米書六14所說的:「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姊妹若受性騷擾或侵犯,要把困擾及事情經過告訴一個可信任的人(配偶、朋友、輔導),即使事態還不太嚴重,但卻使你感覺不安,就必須去面對。「隱祕」讓對方更無所顧忌,也使自己更孤立無助,更容易受試探。
也要盡早告訴領導同工,要求他們處理。投訴不但幫助自己,也阻止其他人無辜受害。申訴時要把事情如實及具體說出來,有時受害人因害臊或羞恥感而說不出口,只粗略提一下,致使教會領導層低估了事態的嚴重性,而沒有作合時及合宜的處理。經過「#我也是」運動,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問題已成為公開的話題,受害者不需要避諱,要打破禁忌,及早尋求幫助。
最近由150位福音派女性領袖(包括知名聖經教師Beth Moore和柳溪教會創辦人之一Lynn Hybels)發起的「#沉默並非屬靈」(#SilenceIsNotSpiritual)運動,特別呼籲教會不要再沉默,一同起來抗衡任何以暴力侵害女性的行徑,無論在教會內或外。沉默並非屬靈,行動也非可有可無。我們鼓勵華人基督徒,無論男女一同來支持,因為受害者可能是你的母親、姊妹或女兒。請上網表示你的支持。若曾受侵犯而教會不處理,或找不到其他可靠的幫助,可電RAINN(National Sexual Assault Hotline: 800.656.4673)。
二、教會方面
聘請教牧同工需要謹慎,對他們過去牧會的經驗要切實地瞭解。上世紀1980年代一白人教會牧師董彼得(Peter Donovan),在教會中性騷擾及性侵犯了好些姊妹。她們的故事在《神聖已不存在了嗎》(Is Nothing Sacred)一書說了出來。作者方瑪莉(Maria Fortune)是一位女牧師,也創立了一個專門幫助受虐女性的組織——Center for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and Domestic Violence,1984年她受該教會的社區副監督邀請幫助這些姊妹和處理教會的危機。教會領袖在聘牧時沒有深入瞭解董的過去,事發後才知道他曾經因性騷擾及性侵犯離開以前牧養的至少兩個教會,可惜前教會沒有把這麼重要的資料傳給新聘請他的教會,以致他可以繼續為所欲為。現在很多教會兒童及青年事工的同工,無論是義工或青年牧師都要打手指模,以確定過去沒有性侵的記錄。教會要走這一步也是不得已的,乃是對家長及會眾一個好的交待。
所有同工都必須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法律條例有所認識(註三),有些州的法例規定:教會若發生教牧或同工性侵犯信徒的事,無論領導層是否知情,教會也要負法律的責任。再者,教牧既有領導的責任,就算在性騷擾或性侵的事件上是被動的一方,最終也要負全責。因為這不只是性方面犯了罪,也是虧損了教會對牧者的信託,可以說是濫用了作領袖的權柄。因此教牧同工在輔導及引導信徒上應很清楚自己的界線及責任,而主動建立健全的問責設施和制度,對自己、來求助的信徒,及整個教會都有保護的作用。
許多教會在權力組織結構上還是以性別為依據,而非按生命的成熟,和恩賜與職責的配合。結果作領導都是男的,給會眾的信息是男性有天生的特權,而女性生來就要順服和配合男的,會造成女性對男性領導的性要求,有一種不知如何抗拒的心理障礙。而男性領導層對性騷擾和性侵犯的事,因為缺乏女性的角度和考量,處理起來自然有偏頗和不足。教會需要從根本的組織結構來作反省,建立使男女老少皆覺得安全的環境。
在教會章程的紀律部份(註四)應有「性行為不檢」的紀律方針及處理步驟。很多宗派教會已有,但華人教會多是獨立教會,在這方面應考慮補充。內容應包括下列重點:
- 聖經對性行為的教導,神學上男女在創造和救贖裡的尊貴和平等(創一27-28;加三27-28),所以都該受尊重和愛護。
- 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定義和美國法例。
- 設立投訴的渠道和程序。沒有「合法」渠道和程序,就會出現侵犯者肆無忌憚,而受害者求助無門的情況,結果有人會透過「不合法」的渠道如流言蜚語,甚至在報刊登載,對教會為害更深。程序要簡單易明,而且可行。應由小組來處理,組員要有男有女。留意在現今世代,電郵和社交媒體也很容易成為犯罪和傳遞訊息的渠道。
不但會友對這些紀律要明白,所有同工(受薪或義工)也都要經過這方面的教導和訓練。防患於未然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教會主日講道、主日學課程及團契小組討論也要在這方面加上聖經和實踐方面的教導。對所投訴的事要謹慎和及早處理,有其他教會的經驗為借鏡,但畢竟很少教會願把內部傷痛的經歷陳述出來(註五)。可援的例子雖然不多,仍有可參考之點:
1. 在審查未定論的階段,要隔離當事人,免得節外生枝。若受害者有可慮的情緒表現,應安排接受輔導的機會。若投訴的事件嚴重,例如強姦或累犯,就要暫時停職,免得繼續傷害其他人。審查過程也不要拖延太久。以上董彼得的例子拖了四年,在審查階段他仍然在侵犯其他姊妹。
2. 所有審查的對話都要有文字和文件記錄,並註明日期,以便對証。
3. 最後要決定事件是否証據充足,若是就要立刻對侵犯者採取紀律的行動,甚至撤職,同時對受害者表示關心、安慰及扶持,使其所受的傷害和損失,無論是物質、身體、情緒、靈性、名譽自尊、及人際關係得到醫治與恢復。若當事人沒有犯錯,也必須有清楚的結論及交待,以洗脫罪名,若發現投訴者是惡意的加害被告,也當有紀律的行動。
4. 教會處理任何紀律的事,包括性行為不檢的事,最終都要以悔改/饒恕、和好/重建為目標,雖然很多時候當事人不願難堪,或不願經過重建艱辛的過程,情願一走了之,但成功的例子也是有的(註六)。
教會應該認真面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問題,教會若不自潔,神就興起教外的人來管教,「#我也是」「#教會也有」是很好的例子。神的名不但因此受羞辱,受害者與家人也會帶著失望與傷痛離開教會,福音的可信性也大受虧損。其實這次的運動是一個很好的提醒,性騷擾及性侵犯已是很普遍的問題,這是弟兄姊妹生活的環境,教會必須裝備信徒及領袖,助人助己。
註:
(註一) 有研究指出所有性騷擾及性侵犯的事件有92-98%是真實的。對受害的女人來說,把事情和盤托出比保守祕密需要更大的勇氣,若不是真實何必冒這個險?
(註二) 白人福音派圈子裡較著名的有Ted Haggard、Bill Gothard; 北美華人圈子中近代能數出來的至少有十多位。另外,我在卅年前回國已聽聞倪柝聲弟兄的事,不敢置信。最近讀到許梅驪醫生寫的《難泯歲月:我和上海地方教會及倪柝聲》(2011年由美國Xulon Press 出版) ,不由你不信。
(註三)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在1980年對性騷擾所下的定義:是性歧視的一種,觸犯了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包括口頭或肢體作出對方不歡迎(或抗拒)的性要求,直接或間接影響對方就業機會,不合理地干預對方的職責,或製造一種有恐嚇性、仇視或使對方感覺不安的工作環境。1986年,高等法院通過公司或機構可能因其僱員犯了性騷擾或性侵的罪而被起訴,無論知情或不知情。美國司法部對性侵犯的定義:任何性接觸或行為若未得對方同意都可算是性侵犯,例如強迫性的性交(同性或異性)、亂倫、撫弄及強姦,向未成年小孩所作的性行為。這些都可構成刑事案,應報警。
(註五) 參Marie M. Fortune,Is Nothing Sacred? (Oregon: Wipf and Stock Publishers, 1999).本書是一個教會的真實經歷,作者講述了其中六位被牧師性侵犯姊妹的見証,及她在輔導她們,和幫助教會處理危機的經過。
(註六) 以下兩本均是真實故事,詳述侵犯者如何在同工愛心的忍耐與智慧的引導下,真誠悔過及得到重建,非常難得。Earl & Sandy Wilson etc., Restoring the Fallen-A Team Approach to Caring, Confronting & Reconciling(Downers Grove, Ill.1997)。另一本是:丹貝克著、李光陵譯: 《饒恕加挽回-教會的管教與醫治》(台灣:中國主日學協會,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