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爭奪戰的歷史

墮胎權爭奪戰的歷史

邱清萍

墮胎權的問題在過去五、六十年一直是美國社會文化戰(culture war)的核心議題,也是導致政黨兩極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媒體洩露消息,指最高法院擬於六月任期結束前推翻1973年通過的 Roe v. Wade(羅伊案),且對密西西比州的一個墮胎案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作出裁決,將判決墮胎權交還給各州的立法機關。

對幾十年來努力不懈反對墮胎權的人來說,這似乎是令人雀躍的好消息,但洩露的舉動也使人擔憂,威脅著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使它成為黨爭的政治工具。背後支持墮胎權者有可能發動抗議行動,對大法官施加壓力,企圖改變最後的裁決,而且展開新一輪的政治鬥爭。

墮胎權爭自古已有。今謹摘譯史得福.提摩太(Tim Stafford)的文章 ”The Abortion Wars: What Most Christians Don’t know” 作一簡介 1

初期教會所處的羅馬帝國,墮胎殺嬰很普遍,胎兒和孩子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更沒有權利可言,全在乎能否為父輩家庭和國家帶來好處,偶然也會考慮生母的需要,而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份。

當時基督徒看法就很不一樣。《十二使徒遺訓》(Didach)是主後第二世紀一份文獻,概括基督徒的信仰和實踐,其中宣告說:「不可以墮胎/毀滅方式來謀殺一個孩子。」早期教父如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特土良(Tertullian)、耶柔米(Jerome)、大巴西流(Basil the Great) 和安波羅修(Ambrose) 都表明反對墮胎。特土良在他的作品 Apology 裡說:「阻止胎兒誕生不過是殺人的快捷方法;無論是出生前或出生後,奪走一條性命就是殺人;果實已存在種子裡,未發展完整的人也是人。」他們認為生命是從受精卵成胎就開始。

羅馬皇帝君士坦丁使基督教合法化後,父親殺害兒女是犯法的,而墮胎者會受謀殺或誤殺罪的刑罰,這都寫進了國家的憲法,也塑造了民間反墮胎的共識,在歐洲一直維持到中世紀,甚至近代。

奧古斯丁、阿奎那、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甚至巴爾特、潘霍華等神學家都一致立場鮮明,認為墮胎是神所不喜悅的罪行。古時對生命何時開始也有爭議,有些教會領袖採納亞里士多德的論點,認為胎兒在40天之前尚未成形(unformed),把他墮掉不算殺人。但一般都認為無論甚麼階段,在發展或生長中的胎兒是有生命的,不應該毀掉。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容許治療性墮胎(therapeutic abortion),若經過醫生診斷,胎兒繼續生長會威脅母親的生命,則只好放棄胎兒。

以前沒有懷孕測試的科技,早期美國根據英國普通法案(common law)認為在母親覺得胎動(quickening)後墮胎為非法,但這樣主觀的根據如何立法?一直到1821年康捏狄格州(Connecticut)成為第一個頒佈反墮胎法例的州郡,但其他州郡仍然未能建立及執行類似法例。

1840年後美國墮胎數字開始飊升,一來因工業革命帶來城市商業化,墮胎成了謀利的生意;家庭生活也產生劇變,生育率大幅下降,由1800至1900年一個世紀裡,減少了一半。以前墮胎者多是未婚者用來解決婚外懷孕的問題,後來也包括已婚者以墮胎作為節育的途徑。

當時除了教會人士外,社會中也不乏反墮胎的聲音。在1847年成立的醫生聯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甚至以此為旗幟,要求立法禁止墮胎。而《紐約時報》也經常登載一些反對墮胎的文章,對一些「推銷」墮胎的商家作深入的調查和報導,Madame Restell是當時聲名浪藉的商家,曾被起訴,她卻在上庭之前自殺了,《時報》標題為”一個罪犯生命的結束”。

另一顯著聲音來自第一波女權運動者,很多是敬虔的基督徒,如史丹頓.伊利沙伯(Elizabeth Cady Stanton)和安東尼.蘇姍(Susan B. Anthony)。在她們所辦的週刊中,曾登載一篇文章指墮胎為「恐怖的殺嬰罪行」。她們認為單單立法反墮胎不夠,要從根源問題幫助女性脫苦海。她們指出很多女人墮胎是迫於無奈,以前女人處於弱勢,既無經濟能力,也無社會地位和聲音,成為男人情慾的犧牲品後,墮胎往往是為男人遮醜,而墮胎後身心靈的痛苦交集,卻要女人一生來承受。

直至十九世紀末,反墮胎基本上是美國社會的常態。廿世紀初,在美國所有的州郡,墮胎在法律上是重罪。有些州准許下列情況可墮胎:母親性命有危險、女子被強姦或因亂倫而懷孕。

漸漸墮胎的數字再次攀升,到了1930年,每年由有執照醫生施行的墮胎個案估計達八十萬宗。其中的原因很多,比較影響深遠的是墮胎法例的變更,例如把母親的精神情緒狀況也放在墮胎考慮的範圍,給醫生更大空間去決定誰可以墮胎。胎兒生命神聖的問題不再受重視,更關注的是母親個人的安危、需要、意願和權利。1921年,辛格.瑪嘉烈(Margaret Sanger)成立了「美國節育聯盟」(American Birth Control League),到1942年,改名為「美國計劃生育聯盟」(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主要為孕婦提供墮胎。

自從1960年代開始,第二波婦權運動大力鼓吹孕婦在受孕任何階段都有權利要求墮胎,即所謂abortion on demand,甚至取消以胎兒在母體外有生存能力(viability)作為禁止墮胎的考量。婦權運動已遠遠偏離初衷,走向極端。所提倡的性解放導致很多人陷入不負責任的性關係,走上損害自我及家庭的歧路2

這些走向都影響1973年最高法院通過的羅伊(Roe v. Wade)法案,指美國憲章第十四條保障婦女有選擇墮胎的自由,過程中曾討論,卻不能確定胎兒甚麼時候可算是人,而受憲法的保護。為了保障各州有權利保護「有人潛質的生命」,法院將懷孕分成三個階段,每階段十二週。第一階段只要有合法醫生及安全保障,政府不能阻止墮胎;第二階段政府可以孕婦健康為理由管制墮胎;第三階段政府可以胎兒有生命的潛質而禁止墮胎,除非母親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引發羅伊案是德州達拉斯市居民麥哥偉.娜瑪(Norma McCorvey)懷了第三個孩子,報說被人強姦,要求墮胎,卻不獲准,結果被一些支持墮胎合法化人士認為是挑戰德州墮胎法的時機,娜瑪用了偽名Jane Roe告上法庭,而地區檢察官偉亨利(Henry Wade)代表政府,過程及結果在此不覆述。

娜瑪來自破碎的家庭,而自己成長的過程也很坎坷,性生活也很混亂,第一個孩子由母親與繼父照顧,第二個交領養機構,第三個墮胎不成,她後來承認當時報說被強姦是謊言。1973年法案通過後,娜瑪在墮胎診所工作,聲援墮胎合法。

1990年初,一個反墮胎機構Operation Rescue 遷入診所隔鄰。起初娜瑪與OR 負責人 Flip Benham彼此為仇,後來竟然可以平靜地交流,而她也漸漸明白支持墮胎是甚麼一回事,良知甦醒,後悔莫及,尋求神的饒恕,後來成為天主教徒,開始為反墮胎效力。那是1998年,直至2017年離世。離世後,坊間出現一部有關她墮胎前後的電影,其中指出她臨死之前說自己曾被「收買」,為反墮胎背書。此時,曾為她施洗及22年來一直引導她成長的伯方.佛蘭克神父(Father Frank Pavone)卻出來澄清,說娜瑪臨終那一天,女兒替她聯繫上他,在電話中娜瑪促請神父為推翻羅伊法案繼續努力3

羅伊法案還有兩點耐人尋味的事實,例如當時的原告律師是一位只有廿六歲的律師Sarah Weddington,而判決此案的七位大法官全是男性。

羅伊案會否被推翻?答案在今年(2022)六月底或七月初可揭曉。若推翻了,是否從此墮胎在美國是非法的?威廉士.但以理(Daniel K. Williams)認為反對和支持兩方可能有許多不合實情的期望4

新法例不過將判決墮胎權交還給各州的立法機關,而各州的反應有時相差很大。那些傾向反墮胎的州郡一向有嚴厲的條件使墮胎者望而生畏,因此在過去無論是墮胎的人數,或有合法執照的醫生,及診所的數量都較少。不過,羅伊案若被推翻仍然是好消息,會使其他州反墮胎者更容易推動立法。

另一方面,來「支持墮胎的州郡」尋求墮胎者人數會增加,而且那些透過國際網上訂購,使用墮胎丸的人也會增加。支持墮胎者指出若羅伊案推翻,墮胎孕婦會受懲罰,或挺而走險的非法墮胎和死亡率會增加等恐懼都不見得有根據,事實上「反對墮胎者」正在盡力為想墮胎的婦女提供各方面的幫助與服務。

政治和法律都有它們的限制。更重要是:認定每個生命都有神的形像(創一26-27),要尊重和愛護生命(詩一三九13-18、出廿12-14),無論是胎兒或母親的生命,要盡最大的能力兩者兼顧。墮胎的議題錯綜複雜,包括了道德信仰、社會、政治、法律、醫療等各方面的考量,不能一刀切就分成對立的兩派。我們要效法耶穌,不要訴諸暴力,要愛鄰如己,一方面學習以愛心說真理,另一方面要為無力照顧出生嬰兒的母親提供更多的援助與支持。

註腳:

1 Stafford, Tim. “The Abortion Wars: What Most Christians Don’t Know,” Christianity Today (October 6, 1989).

2 Callahan, Sidney. “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In On Moral Medicine. 3rd ed. Edited by M. Therese Lysaught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2.

3 Ciancio, Susan. “Her Story: Norma McCorvey of Roe v. Wade,” Accessed from Human Life International, https://www.hli.org/resources/norma-mccorvey/, ( August 28, 2020).

Williams, Daniel K. “What Will the Reversal of Roe v. Wade Really Mean? Five False Expectations,” Accessed from The Patheos, www.patheos.com, (May 31, 2022).


跨越「墮胎權」爭奪戰

跨越「墮胎權」爭奪戰

邱清萍

五十年來,墮胎議題有如戰場,支持與反對兩極化,還把宗教與世俗、共和黨與民主黨也拉扯進來,成了對立的兩大陣營。正如亨寧爵.但(Dan Henninger) 曾說:「沒有任何公眾政策像墮胎權那樣分化社會大眾,這無疑是美國的第二次內戰」1

卡莫西.查理(Charles C. Camosy) 從歷史反思及調查數據指出,只有少部份的美國人(14%)是兩極化,大多數人對胎兒的生命保留,和母親的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考量。墮胎的議題錯綜複雜,包括了道德信仰、社會、政治、法律、醫療等各方面的考量,因此不能一刀切就分成對立的兩派2。公共宗教研究中心(Public Religion Research Institute )在 2011年的調查中發現:十個美國人有七個說以「傾向母親有選擇權利」(prochoice)來形容自己的立場是不錯和非常貼切的,而同時有三份之二的人卻以「傾向胎兒有生存權利」(prolife)來形容自己的立場。這種重疊的立場認同說明人們對墮胎權問題有很多混亂、含糊不清的認知。

其實關顧胎兒生命的合法性,和母親的安全與保護是同樣的重要,應同時兼顧,卡莫西在他書中提出的「母親並產前嬰兒保護法」(the Mother and Prenatal Child Protection Act)有詳盡的探索。

胎兒生命的合法性和保護胎兒的道德責任

假如生下來的嬰兒是應受法律保護的生命個體,則尚未生下來的胎兒也必然是同樣的生命個體,沒有理由不受律法的保護。有人會理論說:胎兒在「不能獨立生存」(viability)之前,不能算是人,所以沒有受律法保護的權利,而且據此來界定可墮胎的週期。這個理論是1973年的羅伊案(Roe v. Wade)的核心理據,卻漏洞百出。

假若「不能獨立生存」是衡量的標準,那麼生下來的嬰兒、靠機器維持生命的病人、不能自理的老人,身體殘障或智障的人都不能獨立生存,難道都不算是人嗎?也有人以「能感到痛」作為衡量標準,那麼白老鼠也可算是人。獨立生存的能力還受種族、性別、科技及出生在文明或落後國家等因素影響,不是可靠的標準。聖經的教導和人的良知都指明:愈不能獨立生存的人,愈需要加倍的愛護,因為人受造有神的尊貴形象,這基本的價值不受任何形體的缺憾所影響。

我們的用詞在這節骨眼上非常重要。到底應用「胎兒」或是「未出生的孩子」呢?有些人以為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份,所以母親有權利隨意支配。卡莫西在紐約的Fordham 大學教授社會倫理學,他根據科學指出,未出生的孩子保有異於母體獨特的人體組織(body tissue)和基因結構,母體除了提供能源和一個生存環境,也會放出一種抗體,保護著胎兒,免得他被當作「異類」而被白血球攻擊。另外,早產兒雖不在母體,仍然可以在生育實驗室受培育,生命得到發展和成長,証明他不只是母體的一部份而已3

中國習俗一向認為嬰兒一生下來就是一歲,過第一次生日就是兩歲,孩子在母胎的日子正是他生命重要的開端,這很符合幾位聖經人物的經歷,如耶利米(一5)、以賽亞(四十九5)、施洗約翰(路一15)、保羅(加一15)等都曾在書中提說「未出母胎,已蒙神揀選,被分別為聖」,最重要當然是馬利亞因聖靈感孕而生下耶穌(路一42;太一20-23)。

未出生的孩子在母胎能看、能聽、能感覺痛;現在手機還有應用程序(app)幫助父母聽見胎兒的心在跳動,孕母能感到胎兒用腳在踢,為胎兒播放音樂等;臉書或推特都能清楚顯示胎兒動靜的畫面。由此可見,若有人仍否認母體內的胎是應受法律保護人的生命個體,明顯就是故意無視科學、科技所提供的証據,和為父為母的實體經驗。

很多人不肯承認胎兒是有血有肉的人,是因為這與母親的權利有抵觸。有些已有兒女的父母想墮胎就說那只是個胚胎,墮掉沒關係;但對想要留下的胎兒則稱為嬰兒-未出生的孩子,是自己的骨肉。這種矛盾很普遍,因此瞭解和兼顧母親的安全與需要,提供保護與支持很重要,使母親可以放心把孩子帶到世界來。

母親與婦女權利

有些人以為立法支持墮胎權是造益婦女,因為非法墮胎實在太危險了。然而,據CDC 2020年11月27日一份婦女墮胎死亡統計報告,由1973至2017年45年裡,可追蹤的墮胎死亡519個案,合法墮胎而死的婦女佔86.1%,非法墮胎而死的婦女佔11%  4 ,可見合法墮胎也不安全。墮胎還帶來婦女身體及心理上很多短期及長期的後遺症。

有調查顯示美國64% 的墮胎個案是在被逼和壓力之下進行的,壓力(可能加上暴力)來自男友、性伴侶、父母、丈夫、僱主、性侵犯者、人口販賣受害者、賣淫行業者等,有孕婦甚至被迫走頭無路,以自殺來尋求出路。另外,65%墮過胎的婦女都有後遺症5

很多人都以為爭取墮胎權是女權主義的戰利品。卡娜含.示妮(Sidney Callahan)是專門研究生物倫理的凱斯汀中心(The Hastings Center)的一位優秀的學者,也是一位女權主義者,她卻支持「胎兒生存權利」。她這樣說:「使女人與自己的孩子對立起來,〔有你無我、有我無你〕,無疑是侮辱人的道德良知,在心理與政治方面帶來極具破壞性的後果」6

她認為女性在男權社會一向無權操控自己的身體,有些人為了爭取平等,要與男性的性自由看齊,可是男人不會受孕,女性要看齊就要掌控自己的身體,爭取權利不讓胎兒成為自己追求快樂的障礙。所謂障礙可能是因懷孕生育而承受生活的壓力和不方便,也可能是影響學業的完成,或事業的成就,甚至是不能享受性生活。支持墮胎的女權主義者將男性性行為模式照搬過來,其實是使男性得益,而使女性受害。7

卡娜含還成立一個組織,名叫”Feminist for Life “(「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推動保護胎兒生存的權利。她指出那些爭取墮胎權的女權主義者其實是違背和出賣了真正的女權主義精神。她在文章《墮胎與性: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一文裡提出她的論點。

她指出女權運動在十九世紀發靱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衛弱勢的女性,她們被視為男性的產業,男人可隨己意擁有或拋棄;母親若視胎兒為個人產業,而隨意墮掉,就是不公地對待一群弱勢,不能為自己發聲的群體,重覆男性的錯誤。女權主義者既堅拒男性侵略性及破壞性的行為,就不要將這種行為重演在胎兒身上。人權運動基本上相信人有天賦、不可剝削的權利。我們保衛了自己的人權,為何要剝削別人(胎兒)的人權呢?8

她認為「按需要墮胎」(Abortion on demand) 一直被看作是對男性不負責任的性行為的一種矯正,事實更助長這樣的行為,因為不需要為後果負責任。胎兒被看作是障礙,不除不快。懷孕本來是女人給予生命的能力和權利,卻被輕視看作是缺憾或一場疾病。我們需要一種新的、尊重生命的女權主義,恢復女權主義的初衷。9

社會的經濟命脉和結構長久以來都由男性主導,而他們沒有受孕的經驗,因此不能感同身受對女性生育這麼重要的環節提供充足的支持,反讓婦女覺得生育是對她們的經濟生活及社會活動不利,於是要掌控她們的胎兒,以便和男性看齊。

兼顧母親與胎兒需要的良策

我們應尋求能兼顧母親需要和胎兒生存的良策。例如提供有薪產假,男女同工同酬,不因女性分娩而剝奪她們同等的工作機會和待遇。提供照顧幼兒的津貼,舒緩受孕母親產後在經濟和心理方面的壓力。

領養是一個很好的途徑,據「美國領養網絡」( US Adoption Network)估計全國有一至兩百萬對夫婦在等候領養孩子,可惜美國每年約一百萬墮胎個案中,只有4% 願意將自己無法生養的兒女送交領養機構,讓願意愛護他們的夫婦來照顧撫養他們。以前生母不能與領養的家庭聯繫,現在可以有某種程度的接觸,例如收到信或照片,知道孩子成長的情況等,即所謂的「開放式領養」(open adoption)。

法定監護(Legal guardianship)是另一個可行的途徑,在生母暫時未能妥為照顧孩子之前,為孩子預備一個安全穩妥的居所和照顧服務。根據「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解釋:父母在特殊困境下可以找一位可靠的合法監護人,給予對方某種合法權利,在生活、教育及管教方面照顧孩子。親生父母仍然有權在孩子生活中負某種責任,保持親子關係,影響孩子健康地成長。

「孕婦危機中心」(Crisis Pregnancy Centers)提供孕婦產前產後各種的服務,包括輔導、找住所、嬰兒所需用品、法律與經濟援助等,使孕婦覺得不需要墮胎,生育兒女也一樣有好日子過,全美約有三千多間這樣的中心。

要幫助人類下一代在出生前及出生後都能安全健康地成長,母愛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困難時刻,母愛不但能超越律法的限制,也超越個人身體及心理的限制,甚至甘願為孩子放下個人的福祉。

總結

墮胎權的問題在過去五十年一直是美國社會文化戰(culture war)的核心議題,也常陷在兩極化的爭端中,而兩極化背後主要的推手是有個人野心的政客及以謀利為前提的傳媒。讓我們改以天國胸懷,為人類家庭謀幸福,跨越墮胎權爭奪戰,不讓胎兒或母親成為爭奪戰的犧牲品。

參考:

1  Henning, Dan. “The Editorial”, Wall Street Journal, May 15, 2013.
2   Camosy, Charles C. Beyond the Abortion Wars—A Way Forward for A New Generati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5.
3   Camosy, ibid.
4   CDC Abortion Surveillance report  (Table 14).
5   Dammann, Susan. “Forced Abortion in America,” Accessed from Heartbeat International, www.heartbeatinternational.org/forced-abortions-in-america (April 2014).
6   Callahan, Sidney. “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In On Moral Medicine. 3rd ed. Edited by M. Therese Lysaught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2.
7   Callahan, ibid.
8  Callahan, ibid.
9   Callahan, ibid.

 

 


男女同工同盟

男女同工同盟

邱清萍

廿一世紀的今天,美國社會已很接受女性領導,華人父母若女兒讀書成績好,會盡一切力量栽培她成材,她若有領袖的天份,父母也會沾沾自喜,盼她貢獻自己的才華。但很奇怪,教會卻不能像社會一樣尊重和使用女性的恩賜,有領導恩賜的姊妹一回到神的家,就要為自己的恩賜與負擔感到不安,趕快收藏起來。很多基督徒願意投票選女議員、女總統,在教會卻禁止姊妹講道、教導或領導,這是很奇怪的現象,到底聖經怎樣教導呢?

三段有關經文

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2-16節

保羅在第九及十章談基督徒運用自由的問題,到了十一章就以當時教會所爭議的女人蒙頭為例,指出既然當時社會以蒙頭的習俗分辨男女,姊妹要有合宜的服飾,免得傳揚福音受障礙(九19-23;十29-33)。第五節「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若不蒙著頭…。」說明當時姊妹在教會既領禱也講道,保羅要她們有合宜的服飾-蒙頭,免得她們的事奉受虧損。可見此段經文的重點是姊妹的服飾而不是角色。

第三節「男人是女人的頭,第八節解釋「頭」的意義:「女人是由男人而出」(指創造),第十二節「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指由母腹而生),顯明「頭」在此處乃指「源頭」,與事奉角色或權柄無關。

第十節照原文正確的翻譯是「女人在頭上應當有權柄」,原文沒有「服」與「記號」這幾個字,因此沒有「女人應服男人的權柄」的意思。原意是:女人既是男人的榮耀(七節),她該有權柄與自由決定自己的頭飾;但呼應第十章,女人雖有這權柄與自由,仍當為當時某些肢體軟弱的良心而蒙頭。

哥林多前書第十四章26-36

經文強調教會聚會應有秩序,保羅「閉口不言」的吩咐共出現三次:若沒有人翻方言,有說方言恩賜的人就要「閉口不言」(28節);當時的教會聚會不只一個人作先知講道,保羅提醒先說話的人要「閉口不言」,讓另一個「也得了啟示的人」可以講(29-30節);婦女在會中若要問丈夫問題,(當時男女分坐),要「閉口不言」,回家才問(34-35節)。三次都用同樣的吩咐--「閉口不言」,就是停止講話,而不是說任何時候甚麼話都不要說,乃是為了保持聚會的秩序,與姊妹事奉角色無關,更與講道無關,前面十一章已見當時教會有婦女講道。可惜翻譯聖經的人加小標題時,寫上「婦女不宜在會中講道」,完全是個人的偏見,原文沒有小標題,是翻譯的人加進去,本來目的要幫助讀者更明瞭內容,結果卻誤導了很多人。新譯本已把這標題刪掉,可惜許多人仍無法把錯誤的解經矯正過來,以訛傳訛。

提摩太前書第二章8-15

經文所針對的是當時干擾及破壞以弗所教會的異端邪說(參徒十九章),而女人因為沒有學道(猶太女人沒有機會受教,過教會生活才開始有),而想教導,還煽動男人跟她一樣受異端誘惑。提前一3-4; 四7;五 9-15;提後三6,7提到當時有些無知的婦女被異端的師傅牢籠,傳一些荒渺的話。

所以保羅要女人先要沉靜學道,免得好像夏娃一樣,被引誘陷在罪裡。有人根據提前二11-12「順服」與「轄管」說明男有權柄在女人以上,但這裡順服的對象是真理及教會的領袖,與性別無關;管轄當然不對,男的也不該管轄或轄制女或男(彼前五3)。中文聖經譯作「講道」是錯的,應作「教導或教訓」,可惜有些人明知譯錯,仍然根據這錯誤的翻譯禁止女人講道。

從創造與救贖計劃看姊妹的角色

由於篇幅所限,以上經文的詳細解經請參考《還我伊甸的豐榮》一書,劉秀嫻姊妹有詳盡的原文解經。新約聖經解經家菲哥頓(Gordon Fee) 認為要探討姊妹角色問題,應從整個聖經神學來看,他認為福音派傳統對兩性問題最糟糕的是從幾個文化處境問題,裡面幾句獨立,互不相干的話就為兩性角色下了定論。我曾與劉秀嫻、吳淑儀著作《還我伊甸的豐榮-從聖經、歷史和社會問題探討婦女的身份與角色》(由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出版)依循一個較全面的途徑,就是從「創造、墮落與救贖」整個救恩神學的架構來探討姊妹的角色問題。

創造初衷

創世記第一、二章記載,男女都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一27),而且神造了以後說是「甚好」,在詩篇第八篇指出「都是榮耀尊貴」的。神要男女一同負起「生養眾多」與「治理這地」的使命(一28)。當時並沒有「男外女內、男主女從」的分工,有人以第二章18節神造夏娃來「幫助」亞當來肯定女性應當附從男性,其實是對「幫助者」這字的原文意思有所誤解。這字在舊約大多用來指「耶和華是以色列的幫助者」(詩121),或指軍事上互相配合的戰友同盟。男女還有一個共通,就是同有一個名字,就是人,原文是adam,與男性亞當同字。
至於男女的相異,一定有的,否則為何造男又造女呢,亞當與夏娃是獨立的兩個人,卻要成為一體。他們雖然同有一個名稱──叫做人,但亞當是男人,夏娃是女人,就是分別。男女肯定有差異的,除了生理外,可能也附帶生理影響個性、心理、人際關係的差異,聖經沒有明講。

創世時,男女在身份與價值方面都是同尊同等,在角色方面是一同肩負家庭文化的責任,按照各自的特色,互動互補,是機動與靈活的,達致合一的目標。

墮落後的男女關係

以上是男女在神的創造中,豐榮的目標、身份與角色。但當人墮落後,這種豐榮就失去,男女的關係、身份與角色在有罪的文化中也就扭曲了。創世記第三章16節指出關係的扭曲:妻子戀慕丈夫,丈夫管轄妻子。妻子戀慕的表現包括為丈夫生兒子傳宗接代來保障自己的安全,以姿色取寵,女人單方面的貞節等。丈夫管轄表現包括以妻子為財物及奴僕,不許女人發揮天賦才華等。

在角色方面,似乎暗示了分工,女人因懷胎苦楚不能兼顧管理萬物的責任,而男人也因勞苦耕種才得糊口,沒法兼顧養育兒女的責任,漸漸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但這是墮落文化的現象,而非神創造的初衷。

在基督救贖裡的更新

菲哥頓認為解釋保羅神學必須圍繞救贖中的更新,基督的救贖帶來個人與文化的更新。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第五章16-17節講到基督為我們死,我們為祂活時說:「從今以後,不憑外貌認人了…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在兩性關係方面舊的是甚麼?新的又是甚麼?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26-28節指出猶太人與外邦人過去優劣、主從的階級觀念要廢除,但保羅沒說從此沒有猶太人與外邦人之分,乃是說不再以種族定身份的價值及角色。

同樣道理,基督徒與教會也不要再以經濟及性別原因來定優劣、主從的關係。因為我們都是披戴基督,「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或為奴、男或女,都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這種更新恢復了神創造男女的初衷──雖然種族、經濟與性別的外表差異仍然存在,但是不能以這些差異來定身份與角色。

舊約與初期教會的姊妹角色

是多元的

聖經新舊約記載婦女在支援、接待、賙濟方面作了許多美好的工作,在講道、教導及領導工作上也作出了貢獻。

作神的代言人方面,舊約有米利暗(出十五20)和戶勒大女先知(王下廿二14),新約有腓利四個說預言的女先知(徒廿一8);領導方面,舊約有米利暗、底波拉(是士師也是先知,士四4)、以斯帖;新約有作執事的腓比(羅十六1)、女使徒猶尼亞(羅十六7);教導方面有百基拉(徒十八24-26),神使用姊妹是多元的。

事奉的恩賜不分男女

保羅教導信徒要按聖靈所分配的恩賜事奉,幾處提到恩賜運用的經文:羅十二6-8林前十二4-11、弗四11-12、彼前四10-11都沒有用帶性別的字眼,或特別指明那些是弟兄的恩賜,那些是姊妹的恩賜。男女領受甚麼恩賜,就要忠心用來服事主,有一天也要向主交賬。這些恩賜是神賜給教會的資源,用來建立神的國,不是犯罪的事,為何有人要禁止呢?

當時的社會,男女不平等,姊妹沒有機會受教育,又不可以在公開場合露面,參予公開的生活,教會尚且可以突破限制;今天社會男女已平等,社會上男女有同等的機會,教會是否更應當走在社會前面,活出基督救贖的光輝?

 


男人的天空可以更絢爛

男人的天空可以更絢爛

邱清萍

聖經的信心英雄不一定是好父親。亞伯拉罕因處理不好妻妾之間的矛盾,兩個兒子以撒和以實瑪利成了世仇;摩西為了領導以色列人成了缺席的父親,他的兒子革舜和以利以謝是由外公帶著(出十八);大衛因殺夫奪妻為兒子立了壞榜樣,兒子暗嫩姦污了同父異母的妹妹,另一個兒子押沙龍用暴力逼宮。這些信心英雄雖有過人之勇成就大事,卻在父親的角色上交了白卷,甚至種下禍根。

聖經中的模範父親另有其人,舊約有波阿斯,新約有約瑟。

波阿斯很有政治權勢和財勢,照當時文化的要求,婚姻要門當戶對,配合身份與地位,像他那樣有錢有勢的男人絕不可能「下娶」像路得這樣貧窮的外邦女子。而且習俗要求妻子必須能生兒子傳宗接代,路得與前夫結婚十年都沒有生育。從各方面看,娶路得的男人一定倒霉。

可是,波阿斯為男人本色下了新的定義,把標準提得更高。波阿斯看重路得對婆婆犧牲的愛,及投靠神的心志。他看重德力(二11-12),是一個有自制力的男人,路得睡在腳旁也不為心動,沒有做出不規矩的事。他又有公信力,遵守當時的俗例,先求問路得至近的親屬,對方拒絕後他才盡本份贖地及娶路得,為拿俄米的丈夫及兒子留名。他忠心運用神給他的各種資源,作個好管家。

波阿斯按照舊約社會愛人的原則,為窮人留麥穗,為已死親屬留地、留名及留後,這些行動都需要犧牲財力及時間。他既非拿俄米至親的親屬,本來不須要這樣做,但他是個真男人,像耶穌一樣為別人捨己,甚至超越當時律法的要求。他尊重路得,不因她是女性,窮人及外邦人,是新移民而鄙視她。波阿斯逆流而上,為人寬厚有情,不但沒有恃勢欺人,反以仁慈待人,樂於助人。

他後代有一曾孫名叫大衛,而大衛的後代出了救世主耶穌基督。波阿斯贖地及贖人其實就是救贖主(Kinsmen-Redeemer )的工作,預表了耶穌救贖之功。波阿斯善用他的權勢成全兩個女人,結果神的國得延伸,他自己也蒙福,成為耶穌家族的一位先祖。

新約的約瑟很容易被忽略,聖誕故事很少以他為主角,他卻是非常重要的人物。他沒有重量級拳擊手阿里那樣的身材,也沒有蓋普那麼有錢有成就。他只是一個木匠,卻是一個偉大的男人,他是一個好父親,是救世主的父親。

耶穌的門徒馬太在福音書一開始就樹立了約瑟的重要性。第一章一節說耶穌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猶太人,也是猶大王大衛的子孫。先知多次預言耶穌是王族的後代,但耶穌沒有肉身的父親,又怎麼可能應驗這預言?在耶穌家譜裡,看出約瑟與大衛是皇族一脈相傳的,應驗了先知的預言。

聖經說約瑟是義人。作者馬太指出兩種義:法利賽人的義和神國的義。前者是許多猶太教裡宗教的條例與禮儀,本身沒有不妥,只是法利賽人將這些條例加上許多細則並且絕對化了,反而失去其中的精義,成了外表好看,裡面腐敗,與神的本性相差很遠,而且綑綁人的律法主義。神國的義則滿有神的聖潔、正直、公平和慈愛,是從裡面生命的轉化而流露出來的義,不是虛有其表的義。

約瑟活出了神國的義。他發現馬利亞懷孕後,很自然的反應是想解除婚約。若馬利亞被認定犯了姦淫,是會被拖出去被石頭打死的。約瑟沒有衝動行事,他接收了神藉天使給他的指示,當時內心一定有許多的掙扎,他可能想:「娶了她我的名聲一定會因此掃地!」但約瑟平時敬畏和順服神,於是不顧一切照天使所指示的,把馬利亞娶了過來。後來他的生活方式完全被打亂,馬利亞與耶穌成了他生活的中心。耶穌兩歲時約瑟必須帶母子逃去埃及,躲避希律的屠殺。他們後來要在拿撒勒落腳,有家歸不得。

卅年之久,耶穌在約瑟的照顧與教導下生活,學習木匠謀生的技能。耶穌雖不是約瑟的親生子,卻是家中的長子,本來要承繼父業成為木匠,但祂卻去傳道。約瑟放下自己個人雄心,及社會賦予他的「男人」定義,選擇以神的國為念,成全耶穌的召命。

約瑟是個品德高尚卻不高傲的男人,敬畏神對神順服,有情有義,不畏懼社會的壓力,能跨越人為的框框,做該做的事,是一個真男人。

 

 

 


從剩女到貴女

從剩女到貴女 

邱清萍

四哥清泰要我寫這篇稿,起初我有點猶豫。一來因為最近很忙,更重要原因是單身的掙扎好像是很遙遠的事,已經很久沒有想這個問題了。也許一個人過了四十仍然單身,就只好「認命」(一笑!)《時代雜誌》有一篇文章的作者說:一個女人到了四十歲仍然單身,被恐怖份子襲擊的可能性大過結婚的機會。

年輕的時候,常有人問:「你想過結婚嗎?」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提問。有出於好奇的—‘女大當嫁,你不焦急嗎 ?’’你的條件不錯,為何仍然待字閨中?’有出於愛心關懷的—‘人總得找個伴,病了老了誰來照顧你?’林林總總,我照單全收,因為我也焦急,也不明白,有時也害怕,我最終會成為老姑婆嗎?

剩女的不自在

「剩女」的感覺的確不好受,有「不被選中」的意味。在以男人為中心的社會,婚姻習俗以男人為主位來考量,女性是「被揀選」來滿足男人的需要。加上不明文的規定,男人「下娶」,選擇比自己條件低的女子為妻,包括身高、年歲、教育和能力;而女人必須「上嫁」,嫁給(如果有選擇的話)條件比自己好的男人。這樣一來,男子可選擇的對象比女子多很多,而教育程度愈高(甚至在屬靈道路上愈有追求)的女子,結婚的機會就會愈低。

偏偏我喜歡讀書,廿多歲的時候就為了出洋讀書,拒絕了兩位弟兄的追求。後來在教會生活及神學院的學習中,發現姊妹若熱心事奉,擔任領袖的角色,很可能會嚇跑弟兄。我出來全職事奉時,已差不多卅歲,心裡有數,結婚的機會微乎其微。

快衝過「死線」(deadline)而仍然孤身一人,當時的我感到「內外夾攻」。裡面有薄霧籠罩的孤單感,外面有推推拉拉的「群眾壓力」。

英國廣播公司幾年前在網頁上以「中國剩女現象」為題,登載以下一段話(2013.3.15),頗能道出剩女的惶恐:

單身並不可怕, 可怕的是身後那一大群, 虎視眈眈, 挖空心思, 窮盡心機,
想要你結束單身生活的人。

「身後那一大群」,可以演譯為社會的壓力—"你再不結婚,就會永遠失去幸福的機會,也將被擠到社會的邊緣"。無論是父母的擔憂,或社交圈子的白眼,甚至政府為了提升「人口素質」而作出的宣傳策略,最終目的就是要你相信單身是倒霉可怕的。人,非要結婚不可!

生命漸漸成熟後,我才明白這些「身後一大群」所施加的「壓力」大多數出於好意,沒有惡意的。例如參加婚禮,慶賀新人的同時,興高采烈的朋友希望身邊單身的你也得到同樣的祝福,就會不假思索的說:「甚麼時候請吃喜酒啊?」。這些都是無傷大雅的,大可以帶著調笑的口吻回答說:「等你介紹啊」。

比社會壓力更可怕的是顧影自憐的孤單,單身者因為沒有長相廝守的配偶,在教會又缺乏合適的團契,時間彈性大,很容易染上工作狂,而忽略關係的培養。為了逃避「身後的一大群」,往往連一些普通社交場合也不參加,結果愈來愈被動封閉。

最可怕的孤單來自內心的自我貶抑,自覺比已婚者矮了一截,有缺憾,是二等公民;別人未必這樣看,是個人自卑感作怪。這自卑情結不解開,與人相處就有許多的猜疑,容易受傷或傷人,無法與人建立正常健康的關係,結果就倍覺孤單。一個人能歡然從主接受自己的身份,才能從容與人交往,付出真情,建立有意義的關係。

調整了心境,處境就容易處理,別人的目光與評語不再顯得重要。原來生命的幸福與豐盛不在乎結婚或單身,乃是在基督裡。成長的過程讓我明白,單身可以是一個尊貴的選擇。

獨身的選擇

單身與結婚都是人生過程的一種狀況,單身是相對結婚而言,單身有可能結婚,而結了婚也可能再度單身。而獨身卻是有意識地為了一個有價值的目標而作出的抉擇。

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0-12節指出三種單身的原因:先天(生理原因)、後天的際遇(如意外或生活環境所導致)、第三種是為天國的緣故而獨身。前兩種原因是被動的,因此使人感到無奈。第三種「為天國緣故」而單身是主動的,是為了一個有意義的目標而作出的選擇,因此是尊貴和喜樂的。甚至前兩種處境中的單身者仍可以選擇第三種的心態,化無奈為有意義的獨身生活。就算覺得沒有結婚的選擇,仍有為「天國」過單身生活的選擇,好好運用自由與時間,金錢與恩賜。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提到獨身時說:「沒有娶妻(或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32-35節)。他繼續指出「叫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38節)、「若常守節更有福氣」(40節)。很可惜歷來教會的教導都跳過這一段,以致很多單身的基督徒不認識有這樣的一個選擇,反而常覺得自己是二等公民。

為天國緣故獨身就是把本來要給肉身家庭的愛貢獻給神的國度、神的教會—專心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神創造亞當時說:「獨居不好」,於是設立了婚姻。然而婚姻在墮落的世界裡會遇到很多艱難,保羅說:「不結婚也好」。結婚或不結婚,都為天國貢獻自己,人生就會美好。

過去四十多年的事奉,我體驗了獨身的美好。除了廿多年奉養父母,基本上,神感動來了,門開了,就進去,沒有後顧之憂,也無須考慮「順服丈夫」的問題。

事奉的挑戰

可是在事奉上仍然要面對因性別所帶來的障礙。教會的文化傳統為姊妹事奉鎖定了許多禁區,特別在教導、講道與領導方面,使許多姊妹不敢運用神所交託的恩賜,不必要地限制了姊妹人盡其才,浪費了神國的資源。

記得在我事奉的初期(1978年左右),曾參予編輯《中信月刊》的文稿,其中有幾篇是唐佑之牧師的作品,呼籲教會不要限制姊妹人盡其才,要全方位開放事奉的機會。我當時初出茅蘆,又從未對有關經文作深入的研究,便對他的立場提出異議,他當時的反應很冷淡,(跟不知自己無知的人有甚麼好談呢?)現在回顧,還感到羞慚。

從無知到領悟,竟然經過漫長的廿年!1997年,我與劉秀嫻、吳淑儀合著《還我伊甸的豐榮—從聖經、歷史和社會問題探討婦女的身份與角色》,由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出版(註)。我們請了唐佑之牧師寫序,畢竟他是我啟「矇」的老師。廿年裡,我有機會在北美不同的教會講道與教導,接觸許多姊妹,單身或已婚的,聽見了她們的心聲,與她們同流淚同歎息,也同盼望有一天北美華人教會能百花齊放,不論男女,都能按神的呼召與栽培,各盡所能,為天國效力。

為了這個盼望,我們與一群女傳道同工成立了「基督豐榮團契」,我們是教會裡面「稀有的動物」,感覺需要彼此取暖,一同耕耘。十多年來,我們支持灰心的同工,為她們打氣;也繼續以神的話教導弟兄姊妹,呼籲教會重新塑造男女同工同盟的新文化。2012年我十多年來擔任顧問的「樂城教會」為我按牧,這是一個事奉的肯定,我盼望未來更多福音派教會能按立女教牧。

也許有一天,我被邀請教導姊妹人盡其才的課題,我會猶豫一下,覺得這已經是「老掉牙」的問題,還需要講嗎?或像楊牧谷牧師在《還我》一書的「跋」中所言:為甚麼到了廿一世紀,還需要解釋這麼簡單又自然的問題?希望那一天早日降臨。

(註)要訂購此書,可上「中信書室」網頁ccmbookroom.org,電子版可上「基督豐榮團契」網頁ficfellowship.org/books.html


三八婦女節與你有關

三八婦女節與你有關

邱清萍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世界有千萬人在慶祝過去一百多年來婦女所走過的路:由無權選舉到女總統,由無機會就學到大學教授,由無經濟實力到公司總裁…在巨大的艱辛中產生了巨大的轉變。

1908年美國女性爭取投票權的遊行

1908年,美國女人仍無投票權,但她們已開始出來工作,可惜她們的工作時間長而待遇低。紐約市有一萬五千人上街遊行,爭取女性投票權及改善工作的待遇。婦女節遂於翌年二月廿八日誕生。1910年,來自十七個國家的一百位女士在哥本哈根召集,通過成立國際婦女節,由1911年開始,於每年二月底舉行活動,至1913年改為三月八日。

反對女性投票的組織

一百多年來,婦女不只爭取女性的生存權利與起碼的生活權益,無論在昇平時代或大戰期間,也為世界幸福和平作出呼籲與努力。聯合國每年舉辦國際婦女大會,研討如何解決世界各地婦女受欺壓的事,及提昇婦女的地位,創造更多教育及工作的機會。後來聯合國又訂定1975年為國際婦女年,當年全球各地都舉辦慶典,一方面歡慶多年努力的成果,一方面發出「仍待耕耘」的挑戰。許多國家已把國際婦女節列為公眾假期,當天許多男人送花給母親、妻子及女兒或女同事、女朋友,表示欣賞與感激。

因爭取權益而入獄的部分女性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經過一個世紀的奮進,婦女的境況已有很大的進步。三八婦女節是一個好時機,讓我們享受果實之餘,接過前人的棒子,再接再勵,因為前路仍然遙遠。西方年輕一代的女性,不須奮鬥而有書讀,應感激Malala Yousafzai暮鼓晨鐘般的提醒。這位只有十五歲的巴基斯坦少女,去年十月只因呼籲女孩應有受教育的機會而被泰利班射殺,雖然生命一度危殆,幸好命得保存。此事掀起國際社會的關注,相信也為女性帶來更寬廣一點的路。

作為基督徒,無論我們對女性地位與角色的神學立場如何,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我們和我們的女兒都在享受著前人(包括男女)所努力贏取的成果。翻讀歷史,這些前人也包括一些敬畏神,認識聖經真理的基督徒,他們本著男女都有神尊貴的形像,而力圖矯正社會,甚至教會裡面一些不公,有辱神形像的習俗。

基督徒若要在世上做光做鹽,必須對女性議題作出貫徹聖經真理的深思,且付出實際關懷的行動。佔世界人口一半,教會人口超半的女性,神絕不會忽視、漠視和輕視;神也要求女性履行天命,積極作出貢獻,在個人、家庭、教會與社會。

本月(三月)也是美國的「婦女歷史月」(1987年開始),我們將陸續推出有關婦女在教會與社會的一些奮鬥史。

(以上黑白圖片來源:The Library of Congress)

賈艾梅——拯救印度廟童的艾瑪

賈艾梅——拯救印度廟童的艾瑪

邱清萍

沒有愛,你仍然能給;有愛,你不能不給。
神的火焰啊,求使我成為​你的燃料。
一想到基督十架,我做過的事還有什麼犧牲可言!
若人的稱讚叫我得意,人的責備叫我頹喪;若我不能在被誤解中安息,而不為自己辯解;
若我喜歡被人愛多於付出愛,被人服事多於服事人,那我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

以上是賈艾梅 (Amy Carmichael)八十三年(1867-1951)人生的追求,都呈現在她的作品中。我們眺望她的一生,似乎看見一條活水的溪流,在她的夢與憧憬中低鳴,在她的生活中湧流,在她的病痛與掙扎中激起浪花,在她獻身的祭壇成為急流,直至晚年在病榻上,急流漸漸成為一池平靜澄清的湖水,輝映著落日的餘暉,在金色的黎明裡,她終於與相愛一生的主面對面相見。

「不」也是答覆

1867年,賈艾梅生於北愛爾蘭一個小村莊,賈家經營麵粉廠,是一個小康之家。父母敬虔愛主,養育兒女,恩威並重。 作為六個弟妹的大姊,艾梅對別人,甚至小動物所受的苦特別敏感。她第一次聽母親說加略山的故事,不明白為什麼會有人這麼殘忍,把一個那麼好的人釘上十字架,聽著聽著很受不了,就衝出房子,卻在屋外的草地上遇見她的表弟,看見他正在把一隻青蛙綁在樹枝上,就好像釘十架一樣,她急忙走過去,要解救那青蛙,可是樹枝太高她攀不上,於是又衝進屋子找人幫忙,這時她的小腦袋突然浮現一個思想:「現在所有的青蛙都能上天堂啦!」

孩子們還很小,媽媽就教導說神是會聽禱告的,耶穌不是曾把水變酒,平靜風浪嗎?一天晚上,三歲的艾梅跪在床前,向神求她最想要的東西:「我想眼睛變成藍色」,然後信心十足地上床睡覺。翌日天未亮,艾梅從床上跳下來,跑到鏡前接受驚喜,可是看到的卻是一雙帶著錯愕失望的棕色眼睛。不知什麼時候,她終於聽到了解釋,原來「不」也是答覆啊!禱告可不是玩魔術。地上父親愛她,有時也說「不」,何況更愛她的天父呢。

多年以後,她在南印度開始了拯救廟童的工作,常常穿著莎麗(sari-印度女服),圍著頭巾出入人群,棕色的眼睛閃爍著愛的光輝,吸引了眾多孩童投向「艾瑪」(母親)的懷抱,她才恍然大悟,天父當年的「不」何等有遠見和智慧!

蒙召而「去」

賈艾梅從少女時代已有熱熾的宣教熱忱,常出入貧民區,探訪關顧窮苦大眾,教兒童識字。後來對在磨坊工作的婦女特別有負擔,她們在惡劣的環境下每天工作十四小時,只有微薄的收入。她帶她們信主,可是教會有些人不歡迎她們,艾梅就為她們預備一個聚會的場所,名為「歡迎福音教會」(Welcome Evangelical Church),到今天仍屹立在貝爾斯特(Belfast)市內。

終於在1892年的一月,她廿四歲那年,主很清晰簡單對她說:「你去,把福音傳給萬民聽。」她很願意去,但是寡母怎麼辦?乾爹又已老邁,撫育栽培的恩情怎能不報?支持別人去宣教,是不是也一樣?還有,我身體如此虛弱,醫生肯簽字証明我及格嗎?

沒想到媽媽回覆說:「我的摯愛,多年來神將你『借給』我,你的陪伴,給我慰藉與歡樂;現在祂要用你,我怎能說不?去吧 !孩子,無論祂帶你到什麼地方,怎樣用你,我都放心,因為你是祂的,祂也是你的。」

乾爹雖然難捨,卻想起主吩咐門徒解驢駒的事,主既然要用她,他又怎能抗拒呢?這時,艾梅已很清楚宣教是勢所必行的事,甚至健康的問題也阻止不了。

起初她以為神要差她到日本,沒想到日本只是她很重要的一個考場。隻身在異鄉的她,常被孤單的濃霧籠罩,她深切感到作為宣教士,自己並不比其他人更高貴、更聖潔和更屬靈。有一次她在神戶靜修時,內心為未來感到恐懼不安,自己能忍受長期的單身生活嗎?魔鬼在她腦海裡投射了許多孤單可怕的畫面。她戰兢地向主求救:「主啊?我怎麼辦?我能支持到底嗎?」主對她說:「凡投靠我的必不至羞愧」。自此以後,她將自己的心完全交託給主,這是「學習死」的機會啊!她寫信給家鄉有心宣教的親友,最好在未出工場之前學習好向自己死的功課,扎根在主的愛裡,才能抵禦宣教旅途中的風暴。

沒想到日本的天氣引來嚴重的神經痛,使頭部和眼睛經常疼痛,醫生勸她離開。幾番轉折,她終於清楚印度是神派給她的宣教工場。當時的印度己被大英帝國統治了三百年,即所謂的拉吉 (raj)。在一個階級分明的國家,英國人享受著特殊優越的社會地位,造成宣教士與本地人之間的鴻溝,而一些有利可圖歸入基督教的掛名基督徒,也使艾梅驚覺福音工作所要面對的挑戰。

拯救廟童的艾瑪

後來她到南印度學習當地「泰米爾」(Tamil)語言,就在杜尼法(Dohnavur) 展開了拯救廟童的工作,五十五年從沒有離開過。艾梅穿上印服,與當地同工同住,在生活上與他們打成一片。

當地的印度教有一敗俗,名為Devadasi (底窪得斯)。一些父母為了宗教或經濟原因,會把孩子(特別女孩子)賣到廟裡,嫁給諸神,在廟中打掃點燈,以歌舞娛眾,發育成長後便成為祭司、地方長官及香客嫖玩的對象。漂亮受寵的女子更會得到豐富的物資供應,還有房子地業,所以貧窮的父母都希望為自己的女兒安排一條飛黃騰達的出路。據艾梅了解,貧窮的家庭及無以為生的寡婦最容易掉進這個陷阱。假如女孩子不肯,就會受到殘酷的虐待,直到屈服。在艾梅眼中,這些可愛的女孩,絕對不應受到這種對待。她很想接近愛護她們,但她們被高牆阻隔,警衛森嚴,她只能望牆興歎。

1901年3月6日晚上,一個意想不到的機會臨到。事緣廟中有一七歲女孩,名貝恩娜(Preena),父親己逝世,母親把她奉獻給神明。有一次她竟然走出廟外 ,徒步廿哩回家尋找母親。廟中「鴇母」那肯放過她,找上門來,恐嚇孩子的媽。媽媽為了不要觸動神怒,只好打斷女兒的兩臂,然後把她交還給她們。回到廟中,她們用燒紅的鐵枝烙她的手掌,要把「逃離神聖呼召」的懲誡烙印在她心頭。

可是她不甘心就此罷休。有一天,她無意中聽見廟主要把她嫁給神明,把她與偶像綁在一起,放在幽暗的角落,遂下決心不管代價多大,一定要想法子逃走,就在3月6日天黑時分。

同一天晚上,艾梅和同工來到這個地方,她受感動禱告說:「神啊,​祢既然可以差天使去耶路撒冷的牢獄拯救使徒彼得,求​祢同樣地差天使去此地廟裡拯救小女孩吧。」據艾梅後來的分享,那晚天使拖著小貝恩娜的手,帶她走出廟堂,過了小溪,穿過叢林,到達安全之地。

貝恩娜則這樣形容當晚驚險逃生的經過。原來她以前曾在廟旁打水,聽過一個白人女子講神愛每個人,不論什麼階級的人祂都愛;後來又聽見廟裡的人提過艾梅,一個「偷孩子」的女人,心中一直想望被她偷走。那天晚上,她不顧一切走出廟宇,終於停在一個教堂門口,竟然遇見一個好心的女人把她帶回家中,預備第二天清早送她回去,後來因貝恩娜苦苦的哀求,才把她帶到「偷孩子」的人那裡去。

第二天,艾梅在屋外陽台喝早茶時,忽然看見一個女人拖著一個小女孩停在屋前,那女孩一看見艾梅,就向她奔來,毫不猶疑爬到她的懷裡,自我介紹說:「我名叫珍珠眼(Pearl-Eyes),我要留在你這裡。」

貝恩娜記得當時艾梅把她抱在懷裡,一直親她,她感到好像回到自己媽媽的懷裡。「從那天開始,她就作了我親愛的媽媽。」

神的運籌帷幄,在整件事情中人物的調配,時間的交錯妙不可言,只要一個環節斷鏈,貝恩娜就不會遇到艾梅,而艾梅也不會開始她一生的工作。 艾梅在她的宣教報告中分享整件事情的經過,有些宣教士卻反應說事情沒有她說的那麼嚴重,也有說她所尋找的孩子根本不存在。後來她把自己的皮膚染成棕色,穿上淺藍色(最低階層)的莎麗,配上神早已預備的棕色眼睛,混入了婦女群中去尋找真相,又加上一些信主的印度婦女的幫助及作証,終於揭發了人口販賣的可怖真相。此後,艾梅因拯救廟童行動多次遭遇起訴,被控綁架的罪名,時刻面臨生命的危險,她卻不屈不撓地堅持下去。神也感動愈來愈多的弟兄姊妹加入她所創辦的杜尼法團契(Dohnavur Fellowship),其中有宣教士、護士、律師、教師和不同專業的人士來幫忙。

十二年後,她照顧了130名兒童,數十年裡,獲救及安置的兒童達一千人,不只是女孩,也包括了男孩。有些人批評她只顧拯救肉體,傳福音份量不夠,她卻認為要兼顧兩者,因為神救人,是要人的身體靈魂都進天國。

人生之最

艾梅已踏進敵人的疆界,一場猛烈的戰爭無可迴避,終其一生她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她曾經效法戴耶柔米(Jeremy Taylor)這樣禱告:「主啊,把我整個人變成愛吧,又把我所有的愛變成順服,又使我的順服永不止息。」對艾梅來說,人生之最是盡所有去愛,在愛裡就會盡所能去順服最先愛他的主。

有一次,一位年輕 、嚮往宣教工作的姊妹問她:「宣教的生活到底是怎樣的」?她現身說法:「一言以蔽之,是一個學習死的機會」。

作為神的使者,艾梅無懼地指出「底窪得斯」的邪惡,並呼籲政府立法廢除。她和同工親自進入許多村莊,搜集第一手資料,做了許多訪問,然後把資料呈交政府當局。當地政府得到艾梅的資料後,才知道問題的嚴重,在1919年頒發了一個獎章給她,而本地有識之士也紛紛起來改革,到了1947年,政府終於通過「底窪得斯法案」(Devadasi Act),廢除這個惡俗,從此販賣廟童成為非法勾當。可惜她所屬的差會並不同意和欣賞她的工作,艾梅只好脫離差會,於1927年杜尼法團契註冊成為超宗派獨立的福音機構。

團契有如一個大家庭,有學校、護幼院、醫院、藥房和農田。學校有優異的專業老師;孩子們畢業後,有機會接受專業教育的訓練,如教師、護士、祕書或實驗室的工作,或學女紅、園藝、織布和編織籃子等謀生的技能。很多女孩生活在愛的氛圍下,長大後都選擇留下來參予服侍。

當時印度仍有殺女嬰的習俗,重男輕女是普遍的現象,生女嬰被看作不幸,因為女兒是賠錢貨,有時就被丟棄餓死,或將牛糞塞進女嬰嘴裡使她嗆死,或灌以鴉片毒死。甚至有些婦人迷信,以為讓女嬰掉進廟裡面的水池,下一胎就會生男嬰。杜尼法團契收留了不少被遺棄的女嬰和面臨童婚危險的孩子,讓她們有一個安全與溫暖的家。從1918年開始,團契也向受害的男孩伸出援手。

艾梅於1931年在浴室跌倒,從此失去行動的能力,卻仍在病榻上訓練及安排後起之秀,承接杜尼法各方面的工作。她的37部著作,很多是在這時期完成的。她以主耶穌「兩等根基」的比喻來提醒同工:根基若在於人,就是建房子在沙土上,雨淋、水沖、風吹,房子就會倒坍;只有建基在永恆磐石——主耶穌基督的,才能屹立不倒。

主耶穌仍在吩咐: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杜尼法團契今天仍然在服侍危難中的兒童和婦女,促進她們全人的發展與成長,提供教育、醫療、社區建立,和保護環境生態等事工,使她們經歷神永不止息的愛。今日的杜尼法團契差不多全由印度人領導,醫院總監當年尚在襁褓,便被送來,種植在這片愛的土地上,開花結果後,就把果子回饋給她所愛的家園。

本文參考資料:

  1. Carmichael, Amy. Toward Jerusalem. Pa: Christian Literature Crusade, 1977.
  2. 賈艾梅, 《若》, 蘇恩佩翻譯。香港:福音証主協會,1972。
  3. Elliot, Elizabeth. A Chance To Die--The Life and Legacy of Amy Carmichael. NJ: Fleming H. Revell Company, 1987.
  4. 褟嘉路得,〈單身女宣教士〉,《披荊斬棘》,巫秉駒譯。美國:中國信徒佈道會,2001。
  5. http://dohnavurfellowship.org/amycarmichael/
  6. *圖片來自維基百科共享圖庫

 


教會也有(#ChurchToo)?

教會也有(#ChurchToo)?

邱清萍

「#我也有」(#MeToo)這個運動把許多人內心傷痛的故事從多年密封的箱底挖了出來,「我」的故事變成了「我們」的故事。不再懼怕和孤單,因為許多人已經站了出來;不再感覺羞恥,因為該羞恥的是騷擾和侵犯她們的人;不再沉默,因為沉默等於默許惡行繼續發生,繼續傷害無辜的人。

不再沉默,因為沉默等於默許惡行繼續發生,繼續傷害無辜的人。

這個運動也激發了「#教會也有」(#ChurchToo)的風潮,許多人在推特上把在教會身受的傷害說了出來,有人指出在教會求助無門,因領袖不知道如何幫助;若肇事者是領袖問題更複雜,知情的人佯作不見,不去處理;或是包庇犯案的領袖,尤其一些有恩賜、對教會有貢獻的領袖。他們關心教會和領袖的名聲,多過關心和保護受害的人。他們不信受害者的申訴,甚至認為她在說謊(註一),甚至懷疑是她在引誘對方,或至少是「共犯」;就算有証據,也要求她「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還引經據典勸她要原諒對方。結果草率了事,對侵犯者沒有採取任何要求悔改及懲誡的行動,對教會整體也沒有清楚的交待。

社會有性騷擾及性侵犯的事,教會也有?不但有,而且愈來愈普遍,社會性泛濫的風氣也影響了教會。兒童和青少年人較易受傷害,很需要保護;同工之間、教牧與信徒之間、在家訪與輔導過程裡、團契或營會裡,甚至在使用教會電腦上都有可能發生。若發生在教牧與信徒之間,留下的傷害最深,因為教牧蒙召,就是要牧養羊群,保護他們;他們是神的代言人,以身教言教帶領信徒。然而無論白人教會或華人教會,前人或現代的,都有領袖犯罪,使人扼腕歎息的例子(註二)。很多人因為不能接受領袖的軟弱,而不願正視問題,結果讓更多人受害。等到事情真相大白時,他們問:怎麼會這樣?

教會怎麼會這樣?

因為基督徒不相信這樣的事會發生在教會,不相信是因為沒有全面去理解聖經的教導。聖經教導我們要彼此相愛,教會生活要聖潔,領袖要以身作則。但聖經也不避諱把神子民的罪孽和領袖的軟弱,以及神的管教都公諸於世,目的是讓人認識神的公義和憐憫,也叫我們得到警惕,敬畏神,過敬虔的生活。

神在教會設立的領袖,理當信任,配合他們的引導。保羅也教導信徒要敬奉、格外尊重和順服領袖(提前五17;帖前五12;來十三17),在常態下這些都是信徒對領袖應有的表現,也是主所喜悅的。然而,保羅在提前五19教導有關「控告長老」的事該如何處理,指出領袖也是人,也會犯罪或犯錯。教會有責任盡早及謹慎地去處理。「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証就不要收。」問題不在「控告」—指出領袖的錯,乃在有沒有充份的証據及超過一個人以上的見証人。

納粹集中營倖存者埃利·維瑟爾(Elie Wiesel)說:「使受害者受傷最深的不是害人者的殘酷,乃是旁觀者的沉默」。

廿年前,一位十七歲的姊妹,在教會團契聚會後,由青年牧師送她回家,沒想到他卻把車子駛到黑暗的樹林,對她做了醜事,事後很後悔,向她求饒,又求她不要告訴任何人。可是回去後他若無其事,甚至在週末主持一個「真愛可以等待」的聚會,呼籲年青人要貞潔。可憐這位姊妹內心受盡羞愧、恐懼、忿怒和內疚的煎熬,最終向另一牧師哭訴,誰知他不但沒有給她安慰,卻說:「你不是也有錯嗎?」然後吩咐她要保密。她更痛苦了,終於在小組中說了出來,事情曝光,教會只好叫青年牧師離職,還為他舉辦了一個歡送會。可是對她這受害者卻甚麼都沒有做。這位青年牧師今天已是一大教會的牧師,卻因當年和教會都沒有按公義及智慧處理此事,這位姊妹受「#我也是」運動的鼓勵,抖出此事,在《紐約時報》登了出來,當年的傷明顯至今仍未得醫治。

納粹集中營倖存者埃利·維瑟爾(Elie Wiesel)說:「使受害者受傷最深的不是害人者的殘酷,乃是旁觀者的沉默」。

那麼,教會該怎麼預防,發生了又該怎樣處理?

一、會眾方面

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人大部份是女性,包括年青人及成年人,所以姊妹自己該有防範的意識和警覺,也要有及時處理的智慧。若姊妹與男同工或弟兄見面,當避免兩人單獨在家或在教會辦公室,儘可能有其他人在附近。姊妹有家庭、婚姻或情緒問題,最好是找同性的領袖幫助。但很多教會沒有女傳道,若師母在外面有專職,還要照顧家庭,就不一定有時間及能力幫助,教會也沒有女執事或長老。這是清一色男性領導層的弊端:姊妹的需要被忽略,不被瞭解,也不被看重。出事的時候,領袖因為都是男性,不能體諒姊妹的痛苦,免不了本能地保護侵犯人的弟兄,對姊妹所受的傷害,就像耶利米書六14所說的:「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

出事的時候,領袖因為都是男性,不能體諒姊妹的痛苦,免不了本能地保護侵犯人的弟兄,對姊妹所受的傷害,就像耶利米書六14所說的:「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姊妹若受性騷擾或侵犯,要把困擾及事情經過告訴一個可信任的人(配偶、朋友、輔導),即使事態還不太嚴重,但卻使你感覺不安,就必須去面對。「隱祕」讓對方更無所顧忌,也使自己更孤立無助,更容易受試探。

也要盡早告訴領導同工,要求他們處理。投訴不但幫助自己,也阻止其他人無辜受害。申訴時要把事情如實及具體說出來,有時受害人因害臊或羞恥感而說不出口,只粗略提一下,致使教會領導層低估了事態的嚴重性,而沒有作合時及合宜的處理。經過「#我也是」運動,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問題已成為公開的話題,受害者不需要避諱,要打破禁忌,及早尋求幫助。

最近由150位福音派女性領袖(包括知名聖經教師Beth Moore和柳溪教會創辦人之一Lynn Hybels)發起的「#沉默並非屬靈」(#SilenceIsNotSpiritual)運動,特別呼籲教會不要再沉默,一同起來抗衡任何以暴力侵害女性的行徑,無論在教會內或外。沉默並非屬靈,行動也非可有可無。我們鼓勵華人基督徒,無論男女一同來支持,因為受害者可能是你的母親、姊妹或女兒。請上網表示你的支持。若曾受侵犯而教會不處理,或找不到其他可靠的幫助,可電RAINN(National Sexual Assault Hotline: 800.656.4673)。

二、教會方面

聘請教牧同工需要謹慎,對他們過去牧會的經驗要切實地瞭解。上世紀1980年代一白人教會牧師董彼得(Peter Donovan),在教會中性騷擾及性侵犯了好些姊妹。她們的故事在《神聖已不存在了嗎》(Is Nothing Sacred)一書說了出來。作者方瑪莉(Maria Fortune)是一位女牧師,也創立了一個專門幫助受虐女性的組織——Center for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and Domestic Violence,1984年她受該教會的社區副監督邀請幫助這些姊妹和處理教會的危機。教會領袖在聘牧時沒有深入瞭解董的過去,事發後才知道他曾經因性騷擾及性侵犯離開以前牧養的至少兩個教會,可惜前教會沒有把這麼重要的資料傳給新聘請他的教會,以致他可以繼續為所欲為。現在很多教會兒童及青年事工的同工,無論是義工或青年牧師都要打手指模,以確定過去沒有性侵的記錄。教會要走這一步也是不得已的,乃是對家長及會眾一個好的交待。

所有同工都必須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法律條例有所認識(註三),有些州的法例規定:教會若發生教牧或同工性侵犯信徒的事,無論領導層是否知情,教會也要負法律的責任。再者,教牧既有領導的責任,就算在性騷擾或性侵的事件上是被動的一方,最終也要負全責。因為這不只是性方面犯了罪,也是虧損了教會對牧者的信託,可以說是濫用了作領袖的權柄。因此教牧同工在輔導及引導信徒上應很清楚自己的界線及責任,而主動建立健全的問責設施和制度,對自己、來求助的信徒,及整個教會都有保護的作用。

許多教會在權力組織結構上還是以性別為依據,而非按生命的成熟,和恩賜與職責的配合。結果作領導都是男的,給會眾的信息是男性有天生的特權,而女性生來就要順服和配合男的,會造成女性對男性領導的性要求,有一種不知如何抗拒的心理障礙。而男性領導層對性騷擾和性侵犯的事,因為缺乏女性的角度和考量,處理起來自然有偏頗和不足。教會需要從根本的組織結構來作反省,建立使男女老少皆覺得安全的環境。

在教會章程的紀律部份(註四)應有「性行為不檢」的紀律方針及處理步驟。很多宗派教會已有,但華人教會多是獨立教會,在這方面應考慮補充。內容應包括下列重點:

  1. 聖經對性行為的教導,神學上男女在創造和救贖裡的尊貴和平等(創一27-28;加三27-28),所以都該受尊重和愛護。
  2. 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定義和美國法例。
  3. 設立投訴的渠道和程序。沒有「合法」渠道和程序,就會出現侵犯者肆無忌憚,而受害者求助無門的情況,結果有人會透過「不合法」的渠道如流言蜚語,甚至在報刊登載,對教會為害更深。程序要簡單易明,而且可行。應由小組來處理,組員要有男有女。留意在現今世代,電郵和社交媒體也很容易成為犯罪和傳遞訊息的渠道。

不但會友對這些紀律要明白,所有同工(受薪或義工)也都要經過這方面的教導和訓練。防患於未然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教會主日講道、主日學課程及團契小組討論也要在這方面加上聖經和實踐方面的教導。對所投訴的事要謹慎和及早處理,有其他教會的經驗為借鏡,但畢竟很少教會願把內部傷痛的經歷陳述出來(註五)。可援的例子雖然不多,仍有可參考之點:

1. 在審查未定論的階段,要隔離當事人,免得節外生枝。若受害者有可慮的情緒表現,應安排接受輔導的機會。若投訴的事件嚴重,例如強姦或累犯,就要暫時停職,免得繼續傷害其他人。審查過程也不要拖延太久。以上董彼得的例子拖了四年,在審查階段他仍然在侵犯其他姊妹。

2. 所有審查的對話都要有文字和文件記錄,並註明日期,以便對証。

3. 最後要決定事件是否証據充足,若是就要立刻對侵犯者採取紀律的行動,甚至撤職,同時對受害者表示關心、安慰及扶持,使其所受的傷害和損失,無論是物質、身體、情緒、靈性、名譽自尊、及人際關係得到醫治與恢復。若當事人沒有犯錯,也必須有清楚的結論及交待,以洗脫罪名,若發現投訴者是惡意的加害被告,也當有紀律的行動。

4. 教會處理任何紀律的事,包括性行為不檢的事,最終都要以悔改/饒恕、和好/重建為目標,雖然很多時候當事人不願難堪,或不願經過重建艱辛的過程,情願一走了之,但成功的例子也是有的(註六)。

教會應該認真面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問題,教會若不自潔,神就興起教外的人來管教,「#我也是」「#教會也有」是很好的例子。神的名不但因此受羞辱,受害者與家人也會帶著失望與傷痛離開教會,福音的可信性也大受虧損。其實這次的運動是一個很好的提醒,性騷擾及性侵犯已是很普遍的問題,這是弟兄姊妹生活的環境,教會必須裝備信徒及領袖,助人助己。

註:

(註一) 有研究指出所有性騷擾及性侵犯的事件有92-98%是真實的。對受害的女人來說,把事情和盤托出比保守祕密需要更大的勇氣,若不是真實何必冒這個險?

(註二) 白人福音派圈子裡較著名的有Ted Haggard、Bill Gothard; 北美華人圈子中近代能數出來的至少有十多位。另外,我在卅年前回國已聽聞倪柝聲弟兄的事,不敢置信。最近讀到許梅驪醫生寫的《難泯歲月:我和上海地方教會及倪柝聲》(2011年由美國Xulon Press 出版) ,不由你不信。

(註三)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在1980年對性騷擾所下的定義:是性歧視的一種,觸犯了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包括口頭或肢體作出對方不歡迎(或抗拒)的性要求,直接或間接影響對方就業機會,不合理地干預對方的職責,或製造一種有恐嚇性、仇視或使對方感覺不安的工作環境。1986年,高等法院通過公司或機構可能因其僱員犯了性騷擾或性侵的罪而被起訴,無論知情或不知情。美國司法部對性侵犯的定義:任何性接觸或行為若未得對方同意都可算是性侵犯,例如強迫性的性交(同性或異性)、亂倫、撫弄及強姦,向未成年小孩所作的性行為。這些都可構成刑事案,應報警。

(註五) 參Marie M. Fortune,Is Nothing Sacred? (Oregon: Wipf and Stock Publishers, 1999).本書是一個教會的真實經歷,作者講述了其中六位被牧師性侵犯姊妹的見証,及她在輔導她們,和幫助教會處理危機的經過。

(註六) 以下兩本均是真實故事,詳述侵犯者如何在同工愛心的忍耐與智慧的引導下,真誠悔過及得到重建,非常難得。Earl & Sandy Wilson etc., Restoring the Fallen-A Team Approach to Caring, Confronting & Reconciling(Downers Grove, Ill.1997)。另一本是:丹貝克著、李光陵譯: 《饒恕加挽回-教會的管教與醫治》(台灣:中國主日學協會,1990年)。

 


身份、角色與功能(林前十一5)

身份、角色與功能(林前十一5)

邱清萍

在教會事奉上,男女的角色與配搭常出現下列的問題:功能硬性化、角色權位化及身份等級化。

功能是有彈性的,神給甚麼恩賜,就有甚麼功能;教會有甚麼需要,誰能滿足這個需要,就有甚麼功能。但是很多教會卻硬性規定姊妹可以做這個,不可以做那個。

聖靈分配恩賜沒有區分男性與女性的恩賜。有些教會說女人不可以講道,本章卻說「凡女人禱告(公禱)或是講道…」,顯然初期教會有姊妹講道。保羅在此章主要勸勉姊妹在教會要注意當時合宜的服飾(如蒙頭),而非為姊妹事奉設限。

功能硬性化是因為角色權位化。說姊妹可以做這個,不可以做那個,其底線是地位與權柄問題。雖然有人說:男女地位一樣,只是功能不同,要互補。但問清楚如何互補?總是地位高低的互補,男主女從。在男性主導的社會,大家都習慣以權力地位來看關係與角色,把角色權位化了。

但最根源還是男女身份等級化的問題。幾千年來無論中西文化,甚至教會文化都是重男輕女、男優女劣、男強女弱、男代表靈魂,女代表肉體等。演繹下來,女性角色自然是輔從及低下,而功能也只能聽從男的決定了。

默想

「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有都是出乎神。」
(林前十一12)

心靈的鏡子

很多時候看不起女人的是女人自己,我對女性領導是否像對男性一樣的尊重?


母憑子貴?(創卅1-24)

母憑子貴?(創卅1-24)

邱清萍

比賽誰的容貌更美,誰的成績更好,誰賺的錢多,這些都不希奇。利亞和拉結兩姊妹卻在比賽誰的兒子多!對現代女性來說,這真是不可思議。

起初拉結嫉妒姐姐,因為自己不能生育。等到她的使女為雅各生了兒子,她才覺得神為她伸了冤!後來利亞迎頭趕上,依法泡製讓使女與丈夫同房,接二連三生了兒子,她感到神給了她價值。鬥了幾個回合,拉結終於生了約瑟,可以吐氣揚眉了,她覺得神除去了她的羞恥。神在她們的競賽中被拉來扯去,正像他們的丈夫雅各一樣,好可憐又可笑的一幅圖畫。

古代女子生存的價值在乎能為丈夫傳宗接代,中國休妻的「七出」就包括了「無子」。母憑子貴一點不假,但也反映出女人的可憐。女人沒有獨立的價值,要依憑丈夫或兒子才能挺身昂首。聖經卻指出人有神的形像,這就是男女的價值所在。

可惜很多女人到今天仍然把幸福與快樂建立在兒女,特別兒子身上。望子成龍後面的動機可能是父母個人榮辱的問題,婆婆與媳婦的張力也因為一個要靠兒子,另一個要靠丈夫所引起的爭奪戰。假如男人以能夠成為女人爭寵的對象作為他的價值所在,就會使問題更形複雜。

默想

「…願耶和華再添我一個兒子。」(創卅24)

心靈的鏡子

把幸福建立在人的身上,無論是父母、夫妻和子女,結果都會被愁苦刺透。